擔保人責任!!高人指點

時間 2021-09-13 08:12:22

1樓:行者無非

1、按照《擔保法》第十九條,在本借款合同中,你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如果沒有約定的,自債權到期之日起

2、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因為不知悉其中內容,如真如你說的,你一直沒有說話,證明力度應該會很小;

3、律師的說法有誤,訴訟期限沒有過,過的是保證期限;

4、法院會受理,這個符合民訴法起訴的要求;

建議:如果對方起訴,你只要想辦法證明對方沒在有效的保證期內向你主張保證責任,你就可以免責。

法律依據: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可以起訴你啊

3樓:

1,這個錄音師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證據效力不大。

2. 你的債務擔保期限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主債期滿兩年,3,法院起訴你 會受理,但是你有一個先訴抗辯權可以行使,既可以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樓:歐陽智勇律師

1,如果你指的是借款協議,那沒有過訴訟時效2,你的擔保屬於一般擔保,也就是說必須對方起訴借款人,借款人敗訴之後確實沒辦法償還了,且強制執行不了,才由你償還。這叫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可以對抗債主,法院會支援的。

3,錄音只要清晰真實,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其內容來確定證明力4,如果有其他情況,希望說明細節來判斷

5樓:濟南律師郜勇

過了保證期間了,你作為保證人不用再承擔責任。召集你們談話,除非你有明確表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不能視為成立新的擔保。既然你一直沉默,沒有表示,那你不必再承擔保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僅從借條這部分內容看,你承擔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由於已經過了保證期間,所以債權人不能再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了,只能要求借款人還錢。

錄音還是有作用的,可以作為證據,也可以反映口頭協議的內容,要看具體情況。

另外,對方仍可以起訴你,但不表示你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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