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11 17:17:12

1樓:

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2樓:鈺紫凝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3樓:只愛小

反擔保實際上就是求償擔保,它是對本擔保的擔保,即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反擔保人向擔保人履行反擔保義務。而本擔保是對主債務的擔保。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反擔保的擔保物件不同於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物件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物件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

拓展資料: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4樓:思科網俠

擔保人是債務人的保證人,反擔保人是擔保人的保證人。

5樓:刺身金魚

擔保人是債務人的保證人,反擔保人是擔保人的保證人。

擔保人是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裡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定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

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6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用錢的人),乙是擔保人(個人或企業或擔保公司),丙是借款人

(例如銀行或小貸公司),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

關係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係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係),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也叫代償),而乙發生代償後會採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物件就是丁的反擔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於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7樓:溧水律師

擔保人是債務人的保證人,反擔保人是擔保人的保證人。說的有點像繞口令,仔細看多想想你就明白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

9樓:工保網

工程擔保中的反擔保:法律要點與實務概況-工保網

為保證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也叫求償擔保,顧名思義,即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反過來為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擔保頗為常見:如我國工程擔保市場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由於其在工程擔保業務中面臨諸多風險,且在掌握工程擔保資訊和技術知識中處於劣勢等不利情況,因此往往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的擔保物件是原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因此反擔保的責任範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範圍相同:反擔保可以保證擔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可謂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順利實現的有效措施。

對於工程擔保市場的每一個主體而言,瞭解反擔保的法律和實務要點茲事體大。

1工程擔保反擔保的法律要點

根據司法解釋,反擔保的成立需滿足4個要件: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2)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反擔保書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強調了反擔保的從屬性質: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沒有擔保合同則反擔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擔保的法律關係:

只有同時存在三方法律關係主體,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才能產生反擔保。

第三要件明確了反擔保的法定方式:反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有別於擔保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留置擔保和定金擔保不能產生反擔保),也叫做求償保證、求償抵押和求償質押。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具體到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擔保中常見的反擔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質押)擔保、保證金擔保三種。信用擔保一般是由申請企業股東或關聯企業、合作伙伴等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抵押(質押)擔保包括不動產和生產工具(包括建築材料、工程裝置)抵押、權利質押、附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等;保證金擔保即要求申請企業按照保函金額一定比例提供保證金擔保。

2工程擔保反擔保的實務概況

作為工程擔保的信用風險轉移機制,嚴格的反擔保對於三大工程擔保主體而言舉足輕重: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金額少則百萬、多則數億,而所收取的擔保費用平均而言卻不足2%,因此以反擔保作為出具擔保的條件,是擔保主體規避信用風險的普遍選擇。

商業銀行:現金質押為主,信用擔保為輔

作為在追償時佔有相對優勢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在應工程承包方申請向業主開具工程擔保保函時,除一般保證格式的小金額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擔保外,其他情況往往都要求反擔保。

以中國銀行為例,無論在投標保函還是質量/維修保函、預付款保函中,申請條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額度或繳納足額保證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額擔保」一項。

這也是商業銀行慣於採取的反擔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時還要求企業提供佔據保額10%-30%的保證金(現金質押),抑或是由其他企業為申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亦即「互保」)。

實踐中,商業銀行應注意規避建企互保可能引發的擔保鏈危機。2023年度爆發的浙江天煜建設互保危機事件,便是擔保鏈危機的現實案例。

擔保公司:實物抵押為主,現金質押為輔

反擔保是工程擔保公司減少、分散或化解建設工程擔保風險的主要措施。基於擔保實力與擔保風險的綜合考量,除現金質押證明外,足額抵押物往往是擔保公司普遍採取的反擔保措施。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這意味著,當擔保人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時,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中的抵押和質押物品進行清算拍賣。

而對於被擔保人因違約行為導致破產清算的,擔保人對其財產在清算前享有優先追償權。

實踐中,工程擔保公司應注意反擔保手續辦理的合法合規: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前,應要求被擔保人出具權力憑證並移交質押物;也應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後,及時到市一級公證機關辦理反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證。

保險公司:信用擔保為主

作為專門從事風險經營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在工程擔保領域優勢顯著:其雄厚的經濟實力賦予了險企相當的賠付實力;其專業的風控能力也給予了險企相當的擔保風控水平。

保險公司對於工程擔保的反擔保措施多體現為信用擔保:通過審查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和履約能力,保險公司會對信用風險低的企業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風險較高的企業另外出具信用擔保。

整體而言,有限的反擔保設定往往集中於質量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時效長、擔保風險高的險種中。如原保監會於2023年11月披露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中便出現了反擔保條款。

實踐中,保險公司較少要求投保企業提供現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因此其投保時效相對銀行保函、擔保保函更高,對於建築企業而言投保成本也顯著降低。

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後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反擔保措施有助於擔保關係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丟擲的實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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