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當初勞動合同中確實如你說的,那麼就得根據勞動合同來按月分攤發放,你要求提前發肯定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必須而且要怎麼發放年終獎,只要企業的做法符合合同和法律就是可行的。
2如果當月所發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補足,即便是因為扣款或者其他因素,都得補足,缺款分多份扣。
2樓:古龍溥心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果要是當初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對獎金有約定的,但是沒有約定具體的發放形式,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提前發,或者跟單位協商一個發放形式。
3樓:匿名使用者
年終獎不能等同與工資,工資是有法律規定,付出勞動力必須支付的。如果公司有相關的獎懲規定等規章制度又或者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約定,那麼要遵從約定。
急,關於勞動法,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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