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一、關於調解的適用範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4]《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別程式案件
特別程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衝突案件的審理程式。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衝突,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
[5]如選民資格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2、督促程式案件
督促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因督促程式是一種非訟程式,無須**審理,當事人不當面對質,也不能適用調解。
3、公示催告程式案件
公示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式。公示催告程式是非訟程式,其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案件無明確相對人,不適用調解。
4、破產還債程式案件
破產還債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係的訴訟程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的程式。破產還債程式中的和解,不同於一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涉及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為條件。
所以,也不適用調解。
5、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婚姻、身份關係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巨至,涉及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贍養、扶養、撫養等義務。調整這兩類關係的法律規範多屬強制性規範。所以,不適用調解。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指的婚姻關係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係效力的案件。如無效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也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係和特定身份關係的案件。
如血緣關係、配偶關係等。
6、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也同立法一樣,因受技術上的限制,用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型別,難免會掛一漏萬,用此概括條款予以補正技術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調解內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以及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等,就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案件,處理結果轉化為給付之訴的,同樣可以調解。
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法定**人不予追認案件,處理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時,也可以進行調解。另外,在執行程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庭外調解,即訴訟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適用庭外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有三類有:
1、一般買賣糾紛和借款糾紛;
2、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
3、供暖糾紛和物業糾紛。
4.其他
好律師網參考
3樓:北京良知律師
「法釋〔2004〕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共24條,內容涉及調解範圍、調解啟動、調解方式、調解組織、調解協議內容、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的確認、調解書的生效和執行等方面。
我國民事調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4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一、關於調解的適用範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4]《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別程式案件
特別程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衝突案件的審理程式。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衝突,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
[5]如選民資格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2、督促程式案件
督促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因督促程式是一種非訟程式,無須**審理,當事人不當面對質,也不能適用調解。
3、公示催告程式案件
公示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式。公示催告程式是非訟程式,其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案件無明確相對人,不適用調解。
4、破產還債程式案件
破產還債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係的訴訟程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的程式。破產還債程式中的和解,不同於一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涉及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為條件。
所以,也不適用調解。
5、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婚姻、身份關係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巨至,涉及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贍養、扶養、撫養等義務。調整這兩類關係的法律規範多屬強制性規範。所以,不適用調解。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指的婚姻關係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係效力的案件。如無效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也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係和特定身份關係的案件。
如血緣關係、配偶關係等。
6、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也同立法一樣,因受技術上的限制,用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型別,難免會掛一漏萬,用此概括條款予以補正技術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調解內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以及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等,就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案件,處理結果轉化為給付之訴的,同樣可以調解。
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法定**人不予追認案件,處理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時,也可以進行調解。另外,在執行程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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