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和書面簽名有什麼區別,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1-08 06:05:02

1樓:帥帥帥

電子簽名是一種電子**。電子簽名由2023年電子簽名法頒佈實施。電子簽名指凡是能在電子通訊中,起到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對檔案內容的認可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被稱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的用途在電子版的中秋賀卡、結婚請帖、 建築合同上簽名等。

書面形式,一般是指以紙質媒介和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合同的內容。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在於便於儲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便於舉證。「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必須要以特定形式來表示的情況下,現在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是書面形式」。

應該說,在紙質媒介和印刷術的物資基礎上,合同終於擺脫了原始的、繁雜的程式,進化到現代的書面和簽名時代。書面的意義在於它既是一種形式,也代表了一種歷史;既代表了一種法的傳統,也代表了一個文明。但同樣是書面形式在當今電子資訊高速發展的今天,卻明顯地制約了網路的應用和電子合同的締結,對於電子簽名的形式的影響同樣如此。

2樓:樹綱豪

電子簽名和書面簽名的區別書面簽名是更加的方便,更加的安全。

書面形式,一般是指以紙質媒介和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合同的內容。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在於便於儲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便於舉證。「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必須要以特定形式來表示的情況下,現在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是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產物。它的產生,對傳統法律,如傳統書面形式、傳統檔案簽名、傳統合同成立以及傳統訴訟法等都產生了強有力的挑戰。

要將電子簽名技術引入法律概念領域併發揮其獨特功效,就需要詳盡瞭解其對傳統法律的巨集觀系統以及具體而微處的重大挑戰,進而才能將這種新的技術形式與法律相融合,求同存異。

3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電子簽名和書面簽名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確定簽字人身份,由簽字人留下唯一身份標識對簽署檔案表示同意,只是兩者的形式不同:

電子簽名是用數字證書對電子檔案做簽署,書面簽名是人工對紙質檔案簽署。狹義的電子簽名即數字簽名,是利用雜湊演算法與加密演算法實現的電子檔案上直接簽字、蓋章的技術,包含簽名人的真實身份資訊。為了保障簽署後的電子檔案具備法律有效性,使用電子簽名簽署後的電子檔案還需要具備簽署身份可識別、簽署內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而書面手寫簽名需要進行筆跡鑑定等手段來起到「防身份抵賴」作用,書面手寫簽名在「防原文篡改」比較難舉證。

4樓:誠達籤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檔案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的電子簽名才是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而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參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5樓:馬環宇律師

並無本質區別,都是對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確認。

6樓:王春姿律師

網頁連結

以上鍊接中有回答,很詳細,不在此贅述。

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有什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我國頒佈《電子簽名法》,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

要理解什麼是電子簽名,需要從傳統手工簽名或蓋印章談起。在傳統商務活動中,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與真實,一份書面合同或公文要由當事人或其負責人簽字、蓋章,以便讓交易雙方識別是誰籤的合同,保證簽字或蓋章的人認可合同的內容,在法律上才能承認這份合同是有效的。

而在網際網路虛擬世界中,合同或檔案是以電子檔案的形式表現和傳遞的。在電子檔案上,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是無法進行的,這就必須依靠技術手段來替代,能夠在電子檔案中識別雙方交易人的真實身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性以及不可抵懶性,這種電子技術手段稱之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實現電子簽名的技術手段有很多種,常見的電子簽名形式有:手寫簽名或印章的數字化影象、採用生物識別資料(如虹膜、指紋)、基於公鑰密碼技術的數字簽名等。

數字簽名

很多人認為「電子簽名=數字簽名」,這是錯誤的!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技術的一種,也是目前比較成熟且全球應用最為普遍的電子簽名技術。大多數應用場景提到的電子簽名,實際指的就是數字簽名。

由於保持技術中立性是制訂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基於公鑰密碼理論的數字簽名技術未必是可靠電子簽名的唯一技術,因此法律上會使用更廣義的概念以適應今後的技術發展。

我國《電子簽名法》要求,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簡單地說,就是實現簽名人身份真實、簽署後的文件不可修改、簽署行為不可抵賴。數字簽名技術是目前最符合可靠電子簽名要求、應用最普遍、可操作性最強的技術之一。

此外,《電子簽名法》第16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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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 數字簽名的概念

數字簽名是一個技術術語而非法律術語,因此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數字簽名進行定義。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技術來實現的,其安全性取決於密碼體制的安全程度。密碼學中,數字簽名的定義是一種以電子形式存在於資料資訊之中的,或作為其附件或邏輯上有聯絡的資料,可用於辨別資料簽署人的身份,並表名簽署人對資料資訊中包含的資訊的認可技術。

一個完善的數字簽名應該包含以下三個機制:

a) 簽名者事後不能抵賴自己的簽名

b) 其他任何人不能偽造簽名

c) 如果當事人雙方關於簽名的真偽發生爭執,能夠在公正的仲裁者面前通過驗證簽名來認其真偽

數字簽名簡化流程大致為:傳送資料電文時,傳送方用一個雜湊函式(hash)從資料電文文字中生成資料電文摘要,然後用自己的私鑰對這個摘要進行加密,這個加密後的摘要將作為資料電文的數字簽名和資料電文一起傳送給接收方,接收方首先用與傳送方一樣的雜湊函式從接收到的原始資料電文中計算出資料電文摘要,接著再用傳送方的公鑰來對資料電文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這兩個摘要相同,那麼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傳送方的。

二、電子簽名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簽名是交易不可或缺的要素,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中用以代替手寫簽名的核證方法,在產生手段、表現形態和使用方式等方面與手寫簽名均有不同,無法直接套用傳統手寫簽名的規則。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23年修訂,下稱《電子簽名法》)中第二條,借鑑了傳統簽名的功能,從功能、效果的角度對電子簽名進行了明確定義: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本法所稱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並在第十三條中,進一步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當滿足的條件:

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第二層含義也為動詞,即行為人生成上述資料的過程(或者方法),例如《電子簽名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電子簽名製作資料,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絡起來的字元、編碼等資料。

因此,《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實際是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形式(電子形式、包含於資料電文中),並從功能、效果的角度對電子簽名提出的要求,並沒有具體限定電子簽名的具體實現方式或技術手段。只要滿足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在簽署的時候,簽名者是要進行認可,這是其獨立行為;簽名的時候,將其身份和文件繫結,簽名後的文件有任意改動,都會被驗證出來;而且簽名人身份和簽名資訊也繫結,也就是說驗證的人看得到簽名人的「身份證」,所以冒充他人簽名這條路也堵死了。因此,通過電子簽名完成的文件也是可以自證清白的獨立證據。

9樓:匿名使用者

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技術的一種,也是目前比較成熟且全球應用最為普遍的電子簽名技術。大多數應用場景提到的電子簽名,實際指的就是數字簽名。

由於保持技術中立性是制訂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基於公鑰密碼理論的數字簽名技術未必是可靠電子簽名的唯一技術,因此法律上會使用更廣義的概念以適應今後的技術發展。

10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廣義的電子簽名是指任何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而狹義的電子簽名即使用pki體系進行的數字簽名;

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一種形式,是電子簽名的子集。

11樓:傲雄科技

首先: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一種,電子簽名並沒有對實現方法有指定方式,只是列出了要求,滿足可靠電子簽名要求的方式有很多!早期比較容易實現的就是數字證書籤名方式。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其次:ca數字證書籤名出現的背景是電子簽名技術不夠成熟,沒有一種技術方法能夠實現身份的認定、簽名行為的認定,這時候就引入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簽名人進行線下的身份認證,並製作相應的獨有電子簽名資料,給到簽名人使用。

最後:這種方式中間環節是由人工來實現的,人工出錯率比技術**高很多,而且容易被鑽空子,在電子簽名技術成熟的情況下,這種費時、費錢還不夠安全的方式會被逐漸弱化影響,直至取消。

原筆跡電子簽名

採用原筆跡專利技術,記錄筆畫、筆序、筆壓等個人生物特徵簽名資訊,電子簽名資料能與簽名人可靠地聯絡起來,確保簽署人真實身份。

原筆跡電子簽名技術是一種事前安全識別技術,如果不是本人進行簽字,電子合同無法進行簽訂生效,而且有效拒絕冒籤、盜籤的情況。

而ca之類的第三方認證電子簽名,是以第三方識別身份下發證書,對證書的使用存在監管不力的情況,導致非主動意願下的電子合同被簽訂,事後糾紛率偏高。

其輔助結合的人臉等生物特徵識別,是一種靜態的識別技術,能夠表達「簽到」的行為而無法表達「確認」的行為。無法有效表達簽名只由本人控制的意願。

電子簽名和手寫簽名有什麼區別,手寫簽名與電子簽名的特點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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