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回廠裡上班不公平條約,企業要籤不平等條約, 我們要籤嗎

時間 2022-10-02 04:50:02

1樓:行走在崩潰邊緣

這肯定是不合理的,員工屬於正常離職,並且未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扣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報酬,逾期未支付的,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在離職時,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要不回損失的,可以通過扣工資的行為進行彌補,用勞動者的工資賠償造成的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日提出就可以。不需要單位批准、同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酒城墨客

通過你的描述,我認為,這位老闆開出的這種強制性的條款是不合理的,這是一種損人利己的行為。

作為勞動者,應該拒絕他提出的這個條件。如果通過談判,任然無法達成共識,那麼,勞動者可以看看其他公司,如果自己滿意,就可以前去面試。

以上是我的建議,僅供參考。

4樓:由文瑤

一般在工廠怎麼辭職啊?辭職還扣工資的嗎?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5樓:致良知啊

不合理 你沒犯錯耽誤工作的話公司不能隨意扣你工資的

6樓:

你第2次回廠裡上班有籤勞動合同嗎?其實看著像是不平等條約。可以找廠長理論,也可以找老闆去訴說。如果你是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做的話,那應該老闆可以理解吧。

7樓:婷兒如雲

解答,從描述來分析,

這個是不合理的,

如果公司不給工資的話,

可以直接找勞動仲裁協助要回工資。

8樓:大明睿

第二是回廠裡上班兒,怎麼不公平條約,看你們領導怎麼安排。

9樓:佘鵬天

霸王條款是企業維護自身權利的條款,有些與法律相違背的是無效的,做為普通人確實很難判定怎樣才算霸王條款。所以在籤合同時要諮詢相關人員,問清楚相關事項。維護自身權益。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約中存在不平等條約,這樣的合約有效麼? 25

10樓:山野柴胡

企業為職工提供班車,屬於企業自主權。

11樓:諸葛亮

天津條約,不過現在好像無效了...我說好像,不是一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效,你當時怎麼不看清楚呢?一但簽訂就算合法的了

企業要籤不平等條約,.我們要籤嗎

13樓:

要麼你就選擇離開,要繼續呆在這裡的話,你最好能把這些資料整理成文字,再拉上幾個公司的同夥,上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情況屬實的話,勞動仲裁委員會請律師一定會出面干預的!

象這種公司的話lz還是挺起胸膛告發他們吧,按照你所說的情況,穩贏的官司啦!!!

14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樓上,合同簽訂時要仔細看清楚,覺得太不合理可以拒籤

公司與我們簽訂不平等條約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的情況是在什麼時候發生的,

情況一:如果你在入職之前並不知道的話,則是企業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影響了你的選擇。(法條引自《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情況二:如果你十分清楚自己的上班地點很遠,並且在自由意志的情形下,作出了決定,那麼上面的情況就不適用。請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因為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裡意外,法律視為該員工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是受到了傷害,因此,企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責任的大小則根據每個案件情形的不同,而有差別。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不是說和企業簽了什麼合同、責任書之類的東西,就可以一了百了,這個責任是法定的責任,不能由一紙文書輕易免除,更何況是企業使用了脅迫手段。所以這個責任狀是無效的。

這個僅是我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份責任狀侵犯了員工的利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用法律的**保護自己

暫時先不要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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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平等條約

18樓:滴答滴答的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佈的《集體合同規定》中有規定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根據這些,在更改工作崗位是是有權利與單位協商工資問題的。應同工同酬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不平等是法律上的一種概念,在實際的過程中完全平等的東西是沒有的,但是作為勞動者,有權對不平等條約提出異議

20樓:球形身材

自2023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全面建立了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制度後,法律已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保證勞動者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實行同工同酬的待遇,為所有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佈的《集體合同規定》中有規定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根據這些,在更改工作崗位是是有權利與單位協商工資問題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shi a 這違反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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