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提交什麼材料,請問第二次起訴離婚,向法院遞交訴狀時都需要帶哪些證件 影印件?

時間 2021-08-30 09:05:37

1樓:華律網

第一: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到法院進行立案。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二: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第三:**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如下證件:1、起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2、訴訟狀,需要提交兩份,如果有財產糾紛,可以提交財產的證據,如果有子女撫養糾紛,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影印件或戶口本的原件和影印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結婚證及影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3樓:黑色也很美

1,要提供第一次起訴的材料及生效裁決,證明已經過了6個月。

具體可以參考: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4樓:哪一個都一樣

關於離婚案件的證據,立案時需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訴狀、財產清單、判決書(如已經起訴過的)、在當地居住一年的證明(如戶籍不在本地的外地人),以上是起訴時需要的證據。

至於審理過程中的證據則需要圍繞你的訴訟請求來提供:如離婚感情破裂方面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子女扶養權方面的、債務承擔方面的等。有關證據的形式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5樓:姜威律師

起訴離婚時,以下4個證件材料立案時要提交?2023年婚姻法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主體資料準備,雙方的身份資訊,****,送達地址。二、證據準備,若原告認為第一次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

7樓:季果業書君

你好!起訴時,需要帶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被告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等材料去管轄法院起訴,然後等待法院**審理。建議先找法官拿到第一次的判決書,並開具生效證明,以方便立案。

請問第二次起訴離婚,向法院遞交訴狀時都需要帶哪些證件、影印件?

8樓:

一方起訴離婚時需要以下必備材料:

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稽核完即歸還原告。

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時提交也可。

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原告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

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注意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要過6個月以上才能再起訴。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起訴書應當注意的問題】

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後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理由寫清楚。

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要寫對各自的住址,**,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寫完後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常見誤區】

「先離婚就會吃虧」也是很多人固有的思想。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絡。

關於彩禮的問題,也是中雙方所爭執的問題。

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關於「青春損失費」和「財產轉移」等財產的相關問題也是產生誤區的地方。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分居兩年即可自動離婚」是很多人潛意識的想法。

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

9樓:大紅談法

身份證、民事起訴狀、第一次的判決書、結婚證以及相關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第二次起訴時法院需要上列材料。身份證、判決書、結婚證要帶原件及影印件,民事起訴狀三份。

10樓:楊文戰律師

結婚證、身份證、相關財產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等這些材料與第一次起訴沒什麼區別。

只是另外應帶上第一次起訴法院的判決書,以證明曾經起訴過一次,且應注意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要過6個月以上才能再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身份證、結婚證、上一次的判決。

12樓:呼延思煙

離婚案件應準備如下證據材料:

①婚姻關係證明

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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