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無法判定責任的情況下一般怎麼處理

時間 2021-10-14 20:03:41

1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雕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可適用公平原則。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這在道路交通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可適用公平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並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

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並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選擇。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案件如何處理?

3樓:華律網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係到後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影,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於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麼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4樓:要永遠疼我哦

近年來,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於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很難確定雙方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後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衝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迴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衡量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應以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為標準,而機動車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由於本身的質量、體積及動力等影響,即使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也會對周圍造成影響,這已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和許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證。因此,對高速運輸工具的理解應是強調工具本身而不應著眼於是否高速,仍應當考慮民法通則中第123條關於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迴轉能力等效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已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於非機動車,車輛優於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於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效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

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

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並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5樓:來自凌雲山得體的曹仁

機動車之間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形。此種情況下,若依據《交通安全法》76條之規定,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即按過錯責任原則劃分賠償比例,那麼將會無比例可循。但事實上,如果一方在法庭上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或是對方承擔的過錯責任事實上要大於自己,那麼也很可能獲得法官對自己過錯更小的認可,從而獲得對自己更有利的判決。

否則,在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依照民法公平原則讓各方均分事故的賠償比例。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形。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對機動車一方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如果機動車方不能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那麼機動車方將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有過錯,那麼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在非機動車方故意的情況下,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既然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那麼此種情況下,可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形。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同樣適用《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在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可按照公平原則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一個證據在事故賠償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如果當事人想減輕自己的事故責任或賠償責任,必須拿到對自己更有利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在無法認定各法責任時,能提供更多對方存在更大過錯的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吳江李先生諮詢律師,他開機動車與行人相撞,吳江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問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該如何向對方索賠。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交通警察無法查明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不能正確判斷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比例,就會出具一張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雙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就會給以後到保險公司索賠造成很大困難。

也為雙方當事人解決事情帶來困難,律師詳細為李先生解釋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並給出了專業的法律意見。詳細解釋如下:關於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性質。

律師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項訴訟中的證據,雖然可以詳細的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當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最終依據。它和其他的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遵守著同樣的證據規則,在法庭質證環節是有可能被不被法官採信的。

相關的法律依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將導致法院在判決時缺乏有力的證據,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明責任分配的證據,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則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

同時,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還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舉證責任。甚至可以講,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才是索賠的關鍵所在。 索賠辦法一,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並且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機動車一方是有責任,還是沒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否能當認定,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限額外的部分,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為受害人爭取權利。 索賠對策二:要求機動車承擔舉證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因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外,非機動車、行人遭受了損失,就可以利用舉證規則,要求機動車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機動車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一般而言,這種損害賠償的舉證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很難舉出非機動車、行人這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利用這一策略,非機動車、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機動車一方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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