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關於FOB與CIF區別的問題!請好心人幫幫我。真的很急

時間 2021-10-14 23:54:10

1樓:獨以丹

個人之見:

cif包含了運費和保險費由賣方支付,而fob中賣方不負責運輸和保險。其餘在海關手續和風險轉移上兩者是相同的。均為賣方辦理出口結關,風險均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

如果貨款已經收回,cif和fob都好過cnf,區別在貨物的責任吧fob過船邊你就沒有責任了,cif的話你的責任轉駕到保險公司,cnf的話責任到對方港,中間出現問題都是你的責任.不過從客人角度來說,他做cif方便.對於我們來說,cif的話還能賺點運費,何樂不為.

如果貨款有部分未回,cif好過fob,通常cif/cnf都是我們指定貨代,對提單的控制權較主動.fob通常是客人指定貨代.做tt的話,fob對少數地方或客人可能出現無正本提單能提到貨等,造成我們貨款損失.

如果做lc客人貨代與我們的磨合等問題可能造成貨延期出,造成lc不符點.另外,通常我們的貨代**低,如果客人指定貨代我們這邊雜費也要高些.

2樓:在宣風樓哼唱春之歌的桂圓

首先解釋什麼是fob和cif。

fob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轉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

cif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從風險轉移的角度看,fob與cif是完全一樣的,都是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賣方要承擔的風險,都是在裝運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風險由買方承擔。

fob出口,由於不用擔心保險費用和運費的變化,因此作價時考慮因素較少,容易作價,且**相對會較低。而cif價要包含保險和運費,因此相對fob**要高。但是同樣,採用cif**的賣方,會在交貨時採取主動,而fob則要準是交貨,不然由此產生的虧倉費,滯期費等費用,要由賣方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了cif不能稱之為到岸價,這是不準確的。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中的fob**條件稱為離岸**,從而也把**術語中包含運費與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甚至在一些正規**的文章中也不時出現這樣的說法。如在談到中國大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時,經常有報道說,中國大豆的離岸價(fob)高於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到岸價」(cif)等等。

fob**說成離岸**是符合其含義的形象說法,因為fob**包含的是出口產品在越過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與費用,風險也在裝運港的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把cif價說成是到岸**說成就是一種不科學的說法了。人們之所以誤稱cif為「到岸價」是由於從表面上看cif**術語的確包含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人們只是單純地從**構成來為其命名。

國際**中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應該是des,而不是cif,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條件下的賣方叫過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它是一種典型的象徵**貨**術語。

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賣方提交合同約定的提單等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至於貨物何時抵達目的港,除非賣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確的承諾,賣方不對貨物的抵港時間承擔任何責任。而真正意義上的到岸**des**術語的含義是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買方,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cif不是到岸價還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採用cif**術語成交的合同,如果載貨船舶在尚未駛離裝運港就觸礁沉沒了,買方是無法向賣方提交索賠的,理由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已轉移至買方,買方只能依據保險合同合同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說明賣方對於風險並不負責至目的港,即到岸的**術語是des。

在此術語下,風險在貨物被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時轉移,此前的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買方就可以在貨物沒有抵港之前不必考慮也誤需承擔任何風險,這才符合到岸**的真正含義。

另外,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會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而在真正的到岸價des條件下,賣方是為自己的利益投買保險的,他要根據自己貨物的情況來確定投保金額與保險險別,以及考慮是否加保各種附加險而支付保險費。

再者,cif術語中的f 是指運費freight,按《國際**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是按照通常的條件及慣駛的航線,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但這裡所說的運費只是正常的運費,在運輸中載貨船舶可能遇到惡劣天氣,船上的機器可能出現故障,需要避風或修理,也可能由於轉船或繞漢等發生的運費稱為不正常運費。在cif條件下,不正常運費均應由買方承擔。

如國內某公司以cif紐約**條件向美國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險的基礎上加保了戰爭險和罷工險。在載貨船舶尚未抵達紐約港前,船方獲悉紐約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於是便將貨物卸在紐約港附近的一個港口。一個月後,紐約港罷工結束,貨物又由該港轉運到紐約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運費,對這筆額外運費的負擔問題各方之間產生了爭議,對保險公司來說,雖然接受了罷工險的投保,但因罷工改港卸貨多增加的運費屬於間接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承運人依據提單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責任。

賣方在cif**條件下負擔的是正常運費,在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與費用就都轉移出去了,不必再考慮貨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額外運費。爭議的最終結果是1500美元的額外運費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了。由此看來,船舶在沒有到岸時,發生的運費仍需買方承擔。

所以,沒有理由稱cif為到岸價。

至於fob 看這個吧

fob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資料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資訊。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FOB出口與CIF出口的區別,FOB,CFR,CIF的定義與區別是什麼?

三個常用海運 術語的比較 fob cif cfr 它們的共同點是 1 都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不適用於其他的運輸方式。2 交貨地點都是在裝運港,即賣方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尤其要注意cif術語,是在裝運港交貨,而不是在目的港。3 風險轉移的界限都一樣,都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眩風險由出口方轉給進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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