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土地給家人霸佔了怎麼辦,我家的土地被別人霸佔怎麼辦?

時間 2022-02-08 15:30:12

1樓:

你好,協商不成起訴處理,準備以下材料: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資訊,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影印副本;

2,準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影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2樓:just偏執成性

可以通過報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樓:m78蓋亞

不惜一切手段要回來,別留面子,最後不行就打官司

4樓:

我自己土地被別人強行霸佔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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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通常訴訟等方式要回,要根據案情決定採取哪種維權方式更有利。

一、如果存在權屬爭議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或國土資管理部門確權。

二、如果不存在權屬爭議,一方有合法的使用權證、承包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的,可以協議商討回,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村委會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對方是您的家人的話不建議採用訴訟手段,可以先和他們協商,因為這種案件到了法庭上法官也會讓你們自己調解,調解無果才會通過法律手段。

16081229

6樓:眾法幫律師團隊

這個情況不能再拖了,趕緊準備材料訴訟吧,協商解決不了問題,走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到法院訴訟吧。戳我頭像有方式私我吧,我再瞭解一些情況後給你解答,一定能幫到你。

我家的土地被別人霸佔怎麼辦?

7樓:知識青年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管理法》

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8樓:自負小生

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專案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專案,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批准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藉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9樓:漲法律知識

強行霸佔土地怎麼處理

10樓:來世作金明

先找村幹部,你的土地長和寬村裡面都有檔案,如果有疑問可以找村幹部丈量。如果你的土地被村幹部霸佔,可以到鄉**去說理,**會給你撐腰。

11樓:是金子總是會發光

剛栽的小樹給

『拔掉,拔不掉的就給我折斷,還打除草劑,,用除草劑給打死了

12樓:田鑲天

請問我家土地被人佔用村裡不能解決,聘請律師大概要多少錢?

13樓:

如果你確定那土地是你的,你先可去找村幹部,請他出面把你的土地要回來。如果他還是不給你,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他非法侵佔你的土地,叫法律去給你解決。我們國家是個法治國家,相信會給你滿意答案的。

14樓:

村裡修路佔用個人耕地,應該怎麼維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法規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有個人或組織侵害可向村委、鄉鎮**要求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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