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怎樣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時間 2021-05-24 21:27:5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一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

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

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是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採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2樓:法律快車

1、虛構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虛假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即攜款逃匿詐騙;

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隱蔽、情況複雜的詐騙犯罪。在所有的詐騙犯罪案件中,合同詐騙案件佔有相當高的比例,已成為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認定問題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實行《合同法》的合同範圍。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生債權關係的如合夥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為該類合同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問題

「非法佔有目的」屬於主觀方面問題。這一問題的焦點是:「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在什麼時候產生,是否必須在合同簽訂的當時就有?

還是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產生?常見的「借雞下蛋」和「拆東牆堵西牆」的行為如何認定?從理論上講,犯罪行為實施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不能構成犯罪。

社會處在經濟轉型時期,一些合同當事人在沒有資金情況下,依靠以虛構事實騙得的資金進行經營,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虧損了則無法返還騙取的資金。一般被稱為「拆東牆補西牆」或「借雞下蛋」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一般都屬於事實不好確定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判決的事實都沒有確定為「借雞下蛋」,特別是對「成功勝算機會很少,毫無希望」的情況,很難確認是「借雞下蛋」的主觀心理還是合同詐騙的心理。

所以一般都以簽訂合同時,就有犯罪故意認定。但在事實上如果有的證據確實能確定是「借雞下蛋」的事實,應當按照民事欺詐處理。

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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