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死了,留一筆錢在銀行,遺產是給誰呢

時間 2021-05-07 19:59:27

1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男人的老婆和孩子,是第一共同繼承人,只有共同繼承人全部在場的情況下,才能取出錢來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拿你們的結婚證書或你兒子的出生證明去給他們看就ok了

3樓:悟翠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圖書資訊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73528

開本: 16開

定價: 7.00 元

[編輯本段]內容簡介

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囑公證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遺贈協議(樣式);民事訴訟流程圖;訴訟受理費速算表。

[編輯本段]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第三條 遺產範圍

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 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 生效日期

附錄遺囑公證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糾紛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等人房屋繼承申訴案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馮群英與覃國義、覃國倫房屋繼承糾紛申訴案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已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孫兆驤購置的房產應如何確認產權和繼承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敬民訴胡寧聲房屋繼承案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美瓊、熊偉浩、熊萍與張鳳霞、張旭、張林錄、馮樹義執行遺囑**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物件遺產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覆

遺贈協議(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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