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保的話,導致你受到醫療保險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的。
3樓:回味米湯
請問你是不是已經在原單位退休後又找了一份工作。
4樓:濛濛
1、社保的繳納:65歲早已退休,按法規,單位不需要、也不能為您繳納社保;
2、其他:當然,如果退休前,單位也依然沒有給與繳納,這個是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的。
3、賠償:個人瞭解範圍內,公司無需承擔。
65歲了,未籤合同,工作期間突發腦出血,怎麼找用人單位賠償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無論是簽了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還是未籤合同的勞務或僱傭關係,只要工作時間突發腦出血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就無法認定為工傷並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單位也沒有給予賠償的責任或義務。
但通常情況下,單位會提供適當的人道救助。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65歲了超過了法定的工齡。便構不成工傷。
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發腦出血而公司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屬於誰的責任?公司是不是應該賠償所有醫藥費?
7樓:碧綠市
1、是工傷,未繳納保險的,工傷待遇由單位全部承擔。
2、賠償金額不限於醫藥費,還有死亡喪葬費、死亡補助金、被撫養(贍養人)生活費等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縱橫法律網-廣西匯力律師事務所-李波律師
9樓:製藥英才網豆豆
社保範圍內,該賠付的不分,由公司賠付
上班時間突發腦出血,用人單位有責任賠償嗎?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上班時間突發腦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用人單位有責任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1樓:evolve人生
應該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關鍵是看腦出血是不是屬於工作原因造成的,換句話說是不是職業病。
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2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上班時間意外發病當然屬於工傷,用人單位也是有責任賠償的,所以不用擔心,法律會很好的保護我們。
13樓:玉青旋
不一定算工傷。需要鑑定發病原因,如因過度疲勞或過度勞累等跟工作有關造成的發病可以算工傷。
14樓:在翡翠谷抖腿的開心果
這個的話應該是不屬於工傷的,因為這是你自身身體的疾病造成的,工傷指的是在工作當中導致自己的身體受傷了就屬於工傷,這樣的話用人單位是有賠償責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不認定為工傷,和單位沒有關係,沒有任何賠償,按照職工醫保待遇報銷,休息期間按照病休處理,如果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16樓:mmmandy_婷
如果是意外發病的話不屬於工傷,工傷險規定「受到事故、意外傷害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範圍,用人單位沒有責任賠償。
17樓:正月初三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為工傷,那麼你所陳述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範圍,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其腦出血是因為職業病的原因,那麼屬於工傷,單位需要賠償。
1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的腦溢血,但因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可以依法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而用人單位也可以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或資助。
19樓:有夢想的夢中人
用人單位出於同情,給一部分錢應該的,但是不給也沒有辦法。
20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裡面,突然發生腦出血,如果沒有死亡的話,就不屬於工傷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保的話,導致你受到醫療保險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的。
21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22樓:黑色劍士
用人單位有責任,可以協商解決。
23樓:皆有可能
1、職工上 班期間突發腦溢血,送醫院 搶救**的,該職工僅僅是正常上班, 公司沒有安排加班等情況 的,因為腦溢血一般屬於員工自身疾病,不屬於事故傷害,職工出院後報職工醫療保險即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職工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報銷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2、職工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分兩種情況:
(1)送醫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家屬可以在一年內向人力資源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送醫院搶救48小時後死亡的,這種情況正常情況下不能認定工傷,如果公司有過錯,可以要求公司損害賠償。勞動者年齡已經超過60歲,是否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很關鍵。
24樓:
工人在廠裡上夜班突發疾病,在去醫院的路上搶救無效死亡,是工傷嗎
25樓:快樂權御天下
勞動者因腦出血在48小時內尚未死亡的,不視同工傷,不按工傷進行處理,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別看是突發,其實是慢性病,累積好久才最終發病的,所以物業基本上是沒有什麼責任的。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的腦溢血,但因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可以依法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而用人單位也可以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或資助。
你好,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其承擔一定的賠償的,直接進行起訴。
承擔責任,在工作期間,上班下班時間也包括,受傷屬於工傷,由公司賠償。
河南省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上社保,在公司宿舍突發腦出血死亡,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需要如何賠償
26樓:草民學法
你這個問題的描述 實在有些讓我困惑,總是會遇到一些問題描述不詳細的,是在工作的時間內 突發疾病麼?我認為,死者工傷的界定有些困難,
因為 根據2023年1月1日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你並未陳明是否是工作的時間,且宿舍並非工作的崗位,同時死者又是搶救超過48小時後無效死亡的。因此,我認為 能夠認定工傷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個人觀點,對事不對人,忘別介意,你只需看我說的在理不在理即可)。
因為如果你想認定工傷,死者的相關情形必須符合本條款的規定,一點都不差的前提下,認定工傷沒有問題,否則就不行。
但是,你可以蒐集死者生前在該公司工作多久的客觀證據,之後由死者的直系親屬發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是如果超過1年未簽訂書面合同,則無法主張雙倍工資.
未滿1年未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82條、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雙倍公司。
同時,可以主張單位賠償死者生前在該企業工作期限內的應補繳的社會保險相等價的賠償。
在我看來,認定不了工傷的前提下,能獲得的合法利益 也就這些,非常抱歉 節哀順變
解答完畢
27樓:匿名使用者
此類情況不適用工傷的。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的,才可視為工傷處理。
可追究公司未交社保的責任,按照當地社保人員死亡的標準向公司進行索賠。另可再加上適當精神補償。
一般先和公司協商吧,如不成,還是請律師進行訴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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