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第一次起訴法官會判離嗎

時間 2021-05-07 20:00:09

1樓:果秀梅巨集詞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進行調解,同時又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缺席,會給人民法院認定感情破裂帶來一定難度,所以許多法院很慎重;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經公告下落不明的,採取缺席判決的訴訟程式。

《婚姻法》關於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式的規定並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

關於傳票不接法律規定:

對方不接傳票,可以公告送達。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公告送達期間為60日,如果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公告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因此可能半年以上才能判決。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家暴,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會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第一次就會判決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樓:法律快車專家

**後45天下判決書.按揭房產是共同財產,貸款是共同負債.共同財產-共同負債=一人有一半的.

如果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只寫有一方的名字,即使另一方出資也不能認為是共同財產,只能認為是一方財產,獲得財產的另一方對出資方有債務,離婚後,該房產歸產權證上的人所有,但對購買房產的出資人應當給予補償,補償包括房產升值取得的利益。 如果婚後辦理的產權證,那麼無論是寫有誰的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但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若一方有證據或字據證明雙方的出資數額,可以不必一人一半等額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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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 雙方協商決定。依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二 男女平等。依 婚姻法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男女平等 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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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暴可以通過報警,獲取報警記錄 傷勢鑑定等證據 2 配偶有家暴情形的,可以起訴離婚,法院經過審理後,依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如果證據不足,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准許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能需要二次訴訟來實現離婚。因此對於有家暴情形的建議通過報警 尋...

因家庭暴力至感情不和女方出軌導致離婚法院判決結果是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