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74號)作出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據此判斷,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故不屬於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範疇。
2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發[1987]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拍掛程式取得的土地,耕地佔用稅應由競得人繳納。理由如下: 1.
從耕地佔用稅的繳納物件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物件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土地進行出讓前期的整理工作,實現土地出讓由「生地出讓」轉向「熟地出讓」,土地儲備機構不直接獲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是具體的土地使用者,因此沒有繳納耕地佔用稅的義務。
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得人是土地的最終使用者,他獲取土地的目的是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因此他才是耕地佔用稅的繳納主體。 2.從耕地佔用稅的繳納程式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
「耕地佔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獲准徵用或者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和儲備部門的關係只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而不是行政管理的關係,因而沒有相應的批准檔案。
只有土地的競得人才具有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才有條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
通過招拍掛程式取得的土地是否交納耕地佔用稅
3樓:霸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發[1987]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拍掛程式取得的土地,耕地佔用稅應由競得人繳納。理由如下:
1.從耕地佔用稅的繳納物件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物件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土地進行出讓前期的整理工作,實現土地出讓由「生地出讓」轉向「熟地出讓」,土地儲備機構不直接獲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是具體的土地使用者,因此沒有繳納耕地佔用稅的義務。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得人是土地的最終使用者,他獲取土地的目的是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因此他才是耕地佔用稅的繳納主體。
2.從耕地佔用稅的繳納程式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
獲准徵用或者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和儲備部門的關係只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而不是行政管理的關係,因而沒有相應的批准檔案。只有土地的競得人才具有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才有條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
土地土地招,拍,掛**耕地佔用稅有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