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的認定標準

時間 2021-05-07 20:01:24

1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行為。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從而行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具有非法永久佔公私財物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詐騙罪除了要求行為人採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

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區別 定性

3樓:重慶鼎屺律師事務所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4樓:是個胖子了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5樓: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借錢借物,因某種原因到期確實一時無力償還;而有的人則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對此如何才能正確認定和處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一個常見問題。詐騙罪具體來說,即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最關鍵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因此,概括來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騙取財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護,也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並無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時使用了一些欺騙的方法,又確屬一時無力償還,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玩失蹤,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此外,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也要注意:

一、有欠條是否就一定不構成詐騙罪嗎?行為人虛構事實發生欠款,也打了欠條,但一直不還,這樣是否就一定不屬於詐騙而是民間借貸?現實中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報案的話公安機關往往以有欠條是民間借貸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報案人去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如果以非法佔有該錢財為目的,壓根兒就不想償還,而且最終也沒有能力償還,就可以定為詐騙,不能僅以有無欠條為區分標準。但相對來說對有欠條的詐騙稽核應更加嚴格。

二、一開始借貸並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也打算償還,但後來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償還,並且伴有下落不明,關機停機等現象,是否構成詐騙罪?筆者認為,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應在取得財物之前就已產生,並在此目的之下,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實現此目的,而對於後來才產生的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犯罪,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由於這兩者極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詐騙,但公安機關以不能介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詐騙,卻被公安機關按詐騙罪錯誤拘捕。

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加以區分,才不至於使放縱犯罪和冤屈無辜!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民間借貸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屬於詐騙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

7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bai在於獲取款du

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zhi有為目的」,dao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專信任基礎的

屬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8樓:戚廣利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bai款人du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zhi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dao出借專

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屬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欺詐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如何區分詐騙和民間借貸

9樓:風險預警網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具體有一下因素:

一、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為人對於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願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

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於非法目的後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於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後歸還,當然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二、審直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確定行為人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大多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手段。採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是近年來行為人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的行為人都是採取把借款方式與其他的詐騙行為共同實施的方法,從而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此時的借款行為只能是為詐騙行為打掩護,或者說是整個詐騙行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於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佔有目的起著決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為有事前的詐騙行為,行為人才認為有「充足」 的理由認為不予歸還,也正因為有不予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才會採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後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誇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 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後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屬於借款後的誠信瑕痴行為。

三、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

這裡所說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後,一般而言,判斷有無還款能力;我們不能只簡單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將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那麼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有的行為人在借款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因客觀原因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如果行為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無法歸還之後不是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儘早歸還借款。 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願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

四、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無論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 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這種因非法佔有的目的導致不能歸還的結果有兩種情形,一是能夠返還而拒不返還i如攜款逃離、對出借人避而不見。行為人的這些拒不返還借款的表現,完全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二是因為行為人將借款用於揮霍浪費、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非法經營、販賣毒品等;由於行為人對於款項的揮霍浪費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後可能導致款項的無法歸還這一結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五、行為人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

既然有「借款」行為當然就應當有「還款」行為,這裡的還款行為包括如數歸還借款的現實行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後為還款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努力。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

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區別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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