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玉兔愛狼
很不幸的告訴你,你說的這幾項全部違法,無效
1:男方不可以和其他女人結婚,
結婚是他的權利,你無權剝奪與干涉,除非他本人自願
2:如果結婚要額外補償我精神損失費,由他們夫婦一起一次性支付,還要放棄女兒。
法律不保護你的精神損失費,放棄女兒除非是他自願將監護權讓給你或者作出對令愛不利的事才行。
3:他們結婚後女方不可以遷入男方戶籍,所生孩子不可以姓男方姓不可入男方戶口。
你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遷入戶口是女方的權利,孩子的姓氏是法律規定的,除非自願,否則你無權干涉
4:男方財產繼承權全由我女兒繼承,其他子女沒有繼承權。
其他子女的繼承權也是法定的,你無權剝奪
還有疑問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用的,你知道婚姻法嗎,多看看12法制頻道,裡面有很多的這樣的案例,不成立的,因為這個協議是建立在違背婚姻法的規定的,這個協議無效的。
為什麼要籤這樣的協議啊,很奇怪哦,離婚了幹嘛不能和別人結婚啊?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協議至少是部分條款無效。1、「男方不可以和其他女人結婚」該條款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2、「放棄女兒」我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意思。
是不是意味著女兒跟著母親生活,但無論孩子跟父母任何一方生活,另一方應向孩子提供一定的生活費。3、在繼承中,除非有其遺囑或者公證及其他的方式指明財產由你女兒繼承,否則按法定繼承,其他子女是有繼承權的
4樓:不要欺負善良人
呵呵,說你是白痴好呢還是文盲呀,抑或說你太強勢呢?
先不跟你說你那些所謂的協議是不是有效的,先想說說你前夫為什麼要同意與你籤這樣的協議
難道他也什麼都不懂嗎?我只能說那男人是迫不及待的要與你離婚才同意籤這樣的協議的,可想你是個不招待見的女人。
你有什麼權利限制別人的人身自由,婚姻身由,還有家庭生活?
現在告訴你吧,你的那所謂的協議是一點效也沒有,有的也只是可笑而已。
婚姻是自由的,既然已經也你離婚了,那麼他願不願意結婚,你管不著,也沒資格管。
所以你的第二條,人家結婚了給你精神損失費,真是強盜思想。
第三,你有權利或有資格限制人家夫妻生孩子嗎?更別說人家女方遷戶口什麼的,你更沒道理限制。還有,人家的孩子,不可以跟父親姓?。。。。
呵呵,真的是實在忍不住了才罵你的,你這是自己出來找罵吧,你是什麼身份呀,自不量力!
你就是一強盜,白痴,沒長腦子的女人。難怪你前夫就順應你的要求,他心裡只想著跟你離婚。
你這樣的女人,誰要誰到黴。
從我那幾條協議就可以看出你是一個極度自私,心腸太黑的女人。真可怕!
5樓:流年已蒼白丶
一樓的老師回答是正解
6樓:匿名使用者
全是霸王條款啊,全無效。一樓對法律依據解釋得很清楚了
您要前夫籤這樣的協議,您就這個常識和態度對待婚姻,怪不得您會到離婚的地步啊
7樓:匿名使用者
我上網搜到這條了,還真神奇,我老公也要求離婚協議寫上不許我再婚,而他自己可以再婚,自私加法盲的人不是一個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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