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證的證言還需要證人到庭質證嗎

時間 2021-05-07 20:01:42

1樓:北京中聖暉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第125條規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發問。上述規定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質證制度。但作為質證制度過於原則,可操作性極差。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了質證的物件、質證的順序等。但對證人證言的質詢如何進行,採用什麼模式,仍無具體規定,筆者建議,在質證模式的選擇上,我國應當結合兩**系訴訟模式的各自長處和優點,採取兼收幷蓄,趨利避害的現實做法,實行審判長指揮下的質詢方式,使質證模式朝著弱式職權主義和強式當事人主義的方向發展。即人民法院在質證中,是質證的組織指揮者,是質證結果的裁判者,對雙方當事人都應一視同仁,不能偏袒一方。

法庭**,有證人的證詞,還需要證人到庭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訴

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並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附: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有證人的證詞**的時候還要證人到庭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出庭確有困難,比如年老,生病等,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證人的證言是由效力的。但是這個效力比較低!只有到庭,接受雙方的質問,其證言效力會提高!

5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從證據規定的角度講,如果沒有特殊理由,證人應出庭作證,否則,只有書面證言而對方不認可的話,不能成為有效證據。

6樓:京城李律師

僅有證人證言,不能出庭質證,法庭無法判定該證言的證明力,難以採信。你們應該極力做好證人的工作,請求他協助出庭作證。

證人未出庭參與質證其證據法官可否採信?

7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說未因法定理由證人必須出庭參與質證

可是可是可是

有n個可是

其中很多n是能夠理解的

比如訴訟成本

比如公訴案件

證人出庭需要支付費用,但是往往證人已經離開當地而案件本身也不是那麼重大

所以——————

如果你需要確實答案的話

有法定理由證人可以不出庭參與質證

這個時候證據是可以採信的

8樓:

你好。在我國,證人出庭率很低,一般都是提供書面證言。

【效力】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果能和其他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仍然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新出臺的刑訴法對證人出庭有了改進,增設強制證人到庭制度,但條件依然十分苛刻: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了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懲罰措施。

【滿意請採納哦。謝謝!】

9樓:網球寶貝

證據在法庭上出示、質證,是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對於出示的證據,當事人雙方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即可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應對該證據進一步審查、核實,不能直接將有異議的、未經核實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0樓:

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並不妨礙法庭對其證言的採信,但是經過質證後發現證言有瑕疵而證人不在場無法解釋時,證言可能被排除或者疑點利益歸於有利一方

檢察院提供的證人證言中的證人需要出庭嗎?

11樓:俟慈慈玉宇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證人證言應當在法庭上質證,證人不一定出庭;如果證人證言前後矛盾,或者與其他證據相矛盾,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需出庭質證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多少人,都需要每一個證人分別出庭當庭作證(參加質證)。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必,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可見,證人出庭作證一般是口頭。

15樓:凌雲飛渡

一般情況下,會有針對性的提問。證人不必那麼緊張。

1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

(一)版年邁體弱或者行動權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現在好多法院**都是當庭讀證人的證言,就等於當庭質證了

證人未到庭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具有法律效力嗎?

17樓:土流集團

沒有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6人證言,需要全部出庭作證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規定的證言,沒有矛盾,一般不需要出庭,認為需要出庭的誰申請就可以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19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證主需要證人出庭給予質證,一般情況下,證人不到庭質證的,該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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