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達還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嗎

時間 2022-03-03 01:40:03

1樓:扶德萬澎

需要。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樓:笑看花月春風

今天我也遇到了和你一樣的情況,債務糾紛起訴了,那個人不拿傳票,公告送達需要去我對方村委會開證明。法律是蒼白無力的。

3樓:孫法官說法

1、法院公告送達,是法院在訴訟中職權,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

2、是否採用公告送達,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選用的送達程式,由法院在查明被告下落不明後直接適用。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原告也無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4樓:匿名使用者

當地居委會出個證明只能夠證明被告不在當地,不等於說下落不明。你只管去開證明就行了,一般居委會不會難為你的,不過走公告送達程式花時間比較長。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我的也這樣說,原告咋可能去被告所在地開證明,誰也不認識你,人家咋可能給你開,不是難為人嗎?現在的法院真是讓人無語

6樓:匿名使用者

他具體家庭地址有嗎?其他成年家屬也可以代收。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作為個人不可能索要到證明,尤其是派出所,居委會也不可能給你開的。

8樓:中顧法律網**

需要,而且很必要。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式。

法院公告送達還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嗎

9樓:以劍作犁

需要。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判決書,法院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村委會證明,否則案件無法進行,是否合理?

10樓:

如果是案件從起訴、**都正常進行了,法院應該有被告沒有到場參加訴訟的證據。沒有必要再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村委會證明。而如果是前都到場,只是不領取判決書,可以公告送達,也沒有必要非要原告出證明,這是法院自己的事。

所以不合理。

11樓:海警

合理。被告從一開始就到庭或不到庭無所謂,但到送達判決書時,他拒絕到庭。法院必須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村委會的證明。

這是一個程式問題,法院不能自己說被告下落不明。不然的話,與到後來查封、拍賣動產、不動產執行是否順利有關。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還是合理的,因為公告送達這種形式,使當事人是很難看到公告內容,所以公告送達主要是針對那些被告下落不明和無法查詢的人,所以要求提供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不能說不合理。

法院要求原告開出被告下落不明證明正確嗎

13樓:印絲樓翰藻

當事人沒有必須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

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法院會公告送達傳票、公告後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當然,由於公告期要兩個月,所以,這樣情況下案子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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