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多分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2樓:華律網
因為家庭貢獻較大,是否可以多分一點財產,可以先了解哪些情況可以多分財產。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以下情況可以多分財產:1、離婚雙方協商確定讓一方多分財產;2、分割財產時一方有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那麼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因此,另一方就可以多分或是取得所有財產;3、按照照顧子**方利益的原則,被照顧一方也可以多分財產。
因此,除了以上幾種情況外,一方一般很難要求多分財產。不過,實踐中請求法院做財產分割時,將會結合多個因素考慮,而一方對家庭貢獻較大,比如負擔了較重的家人撫養義務的,那麼即可以作為多分財產的考慮因素。另外,如果夫妻雙方事先做了財產協議約定,要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是其中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甚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的義務較重的,那麼在做財產分割時可以請求補償。
最後,因為現在很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程度不同,對於貢獻較多的一方,如果想要多分點財產,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否則的話就很難實現。
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一、婚姻法明確可多分財產的5種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如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由於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制度,未主動申報的財產,是否可以視為隱藏財產,實務中處理不一。
2.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
3.變賣財產。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
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目前,最高法頒佈的第66號指導案例「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明確了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在實務中,針對銀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會審查以下三個時間所發生的大額支出:
1.起訴離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顯惡化時至今。
二、照顧性多分財產的情形
(一)實務中可以酌情多分財產的3種情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
這裡的過錯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婚外性行為等其它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3.女方。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對於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對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有關法官行為規範的建議問題的答覆》中解讀為:
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對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較為複雜。首先,關於哪些財產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問題。綜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可知,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兩類。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以下財產除外:(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則為夫妻書面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原則上適用物權法共同共有的規定,實行均等分割或按當事人約定比例分割。但考慮到夫妻關係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則上均等分割的基礎上,法院還要考慮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比例大小這一因素,合理確定分割比例,以體現在財產分割上的實質公平。這一點也在我院2023年頒佈的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
在具體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除了過錯因素將影響法院在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的判斷之外,還有一個因素不能忽視,即婦女、兒童這類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可知,我國婚姻法對子女和女方權益優先保護。
換言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在確定各自分割比例時,還需加入子女、女方這一因素。在雙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對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女方適當多分。
由此可見,根據最高法的答覆,儘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錯過,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援的機率相對更高。源烏魯木齊律師諮詢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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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多出錢的一方,可多分財產嗎
4樓:律師老孃舅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判決,但如果一方只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賺的多或者在買房等財產上多出了錢,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多分的。
但如果夫妻一方有下列一些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多分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行咯,那吃飯多的那個人是不是要少分點錢?
6樓:東城的郭先生
不是律師也知道,婚姻存續期間用於共同生活的不分彼此。(律師回答問題是要錢的,我不要)
離婚時一方為家庭付出很多而要求補償可以獲得支援嗎
7樓:
這個可以的,協商的話,兩人同意就可以,如果起訴離婚,那麼看法院判決。
8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約定了各自財產歸個人所有,一方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的,可以要求另外一方給予補償。但共同財產制度下,法律並無規定支援補償。
9樓:老虎
此類情況,法院會支援當事人的訴求。
《婚姻法》: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新婚姻法規,離婚時哪些財產平分
10樓:桃花三隻
兒女都何潔一人代了 還平分何潔財產平分你們夫妻財產都過分了。你要是個男人就淨身出戶打**訴苦鬧離婚都是你還有臉分財產還能有點男人尊嚴嗎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您首先要了解什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候關於財產的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些期間夫妻所得財產,除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則為個人所有,如果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1、協商處理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法分割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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