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9-11 22:28:02

1樓:愚人談娛樂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樓:淮南程律師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婚姻財產是私事,要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儘量遵照當事人的約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當時是平等自願簽署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債務的情況下,一方放棄財產權只留下債務的,涉嫌逃避債權,這樣的財產分割協議法律不予認同

6樓:苦

具體還是諮詢一下律師,比較清楚

夫妻雙方私下籤訂的財產分配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7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

您的說的情形要區分兩種情形來處理:第

一、如果簽訂了離婚協議以後,雙方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而是到法院起訴離婚,這時候離婚協議法院是不認可的,因為有的當事人為了儘快達到離婚目的,往往在離婚協議中做了很多讓步,既然沒能實現其目的也就不能讓其履行這份「非真實意思表示的」的協議;第

二、如果男女雙方依據離婚協議進行登記離婚,然後一方對離婚協議反悔的,法律有專門的規定,請看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回答由蘇州蘇明律師事務所律師stanle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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