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財產公證問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

時間 2022-02-03 12:20:03

1樓:匿名使用者

1、行不通。

2、肯定不行。

原因:若考慮離婚分割財產,要麼房子是女方婚前就買了,房產證上只記了她的名字,那毫無疑問,房子肯定是歸女方的。如果是婚後房產,房產證上記的是你們雙方的名字,那分割時一般都是對半分,除非一方有過錯,那另一方則可以多得到一些補償,房屋的產權只和房產證上記載的名字有關,無論如何是扯不到雙方父母身上的,除非:

1、房產證上也記載了她父母的名字

2、或者乾脆房子就是她父母買的,產權根本沒過繼給女兒。

若是第二種情況,你和女方離婚,說難聽點,那房子根本就沒你的份。至於第一種情況,如果女方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你一樣也分不到房子。

你唯一有可能分割房產的情況只有房子是婚後買的,屬於婚姻內財產,且房產證上要有你的名字。

ps:原件哦。

2樓:風吹一臉

婚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有的,這個公證需要夫妻雙方均同意才行。詳細的向公證部門諮詢。

不過很可能不會給你公證的,因為處於抵押狀態,不能變更產權所有人的。

建議不需要公證屬於父母所有,只需要協議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不進行分割,並進行公證即可。

3樓:超大五號電池

行不通,所有權是根據房產證確定的。在房產證上登記的你的名字,則你就是所有權人。

你可以通過變更產權證,把你的名字變成你父母的名字,就自動變更了所有權人。至於在沒有產權證抵押給銀行的情況下如何變更,這個我不太瞭解,你可以諮詢下銀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沒必要。新版婚姻法夫妻財產不再按照共同分配原則,房產證寫的誰的姓名就歸誰所有。

有個特殊情況例外,大部分貸款都是由另一方償還的情況下,需要由女方按當前市場價補償給另一方。

5樓:seyen媛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公證,房子是你的,但是存在一定的爭議,就是婚後還貸的那部分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是要分割夫妻婚後還貸的部分。除非你們夫妻雙方協議經濟獨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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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你因為你婚後賺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你拿錢交了房貸,也是要分割的。除出你們婚後簽訂了財產獨立協議!!各人的錢歸各人。

這個關係到很多因素:

比如。你賺的錢都交房貸了,那麼日常開支,子女撫養,親友送禮等費用全讓男方攤了。

日後,離婚,直接掃地出門,人情和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援的

財產分割、財產公證問題

7樓:旗五阿哥

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分割。婚後財產,離婚雙方應當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8樓:seyen媛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

9樓: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地點:

首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然後,需要雙方拿著前面的材料去當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手續、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

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

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10樓:麥穗兒談教育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法規釋出:《公證程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須提交有**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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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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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問題,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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