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兩套房產的購買,都是婚後的行為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平均分配。同時,沒有還清的貸款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法院會根據如下原則進行財產分配: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2樓: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婚後房產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還款也是屬於共同財產(工資、公積金、存款、福利獎金等...
)用來償還銀行貸款。可以協商一家一套,或協商不成對兩套房產進行作價後出賣,賣錢額一家一半。
3樓:樂樂的歡樂家園
除非你在婚前約定雙方在婚後各自出錢買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否則就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平分.當然你們雙方協商離婚,協商財產劃分也是更好的辦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天津市劉律師
是婚後購買的房產,一般是要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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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共同財產=共同收入+共同負債
貸款購房是共同享受的為共同負債,如瞞著另一方貸款購房,又獨自享受的,則不構成共同負債……
6樓:郭浩律師
分割很簡單。
1、兩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對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
財產扣除債務平分,夫妻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分割很簡單。
1、兩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對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
8樓:武漢曾小狀
1、先緊急通知你,從你的情況來看,如果你下定決心要離婚了,那麼建議你首先停止一切還貸行為,雖然離婚需要對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分,但是夫妻二人各自有對方無法知道的小金庫是絕對可能的,你現在每月的還貸數肯定高於你老婆,所以你現在停止還貸,將來離婚時法院將用共同財產來還貸,就是說將來肯定是一人一半來還銀行貸款。
2、其他人已經說的很清楚,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離婚時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財產和債務都是一人一半平分或者近似於平分。房產證都辦下來的情況下,房子肯定只能給一方,採用的是協商或者競價所得的方式,總之達到平分的目的。欠銀行的債務最後一人承擔一半。
3、「11萬是我全額貸的,第二套11,5萬我貸8萬,她貸4萬。」這些法院絲毫不會考慮這些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購買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誰付錢都一樣,法律上就是這麼一條。
只要是夫妻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平均分割,除非一方有過錯。
同時債務也是夫妻共有財產(財產有正負之說),所以也是平均分割。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結婚前做過 結婚前財產公證!那麼這就是說屬於你的就是你的!分的很清楚的!
如果沒做過婚前財產公證。那麼財產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平分!
11樓:流浪的豬
登記後大的話 就是婚後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無過錯離婚的話(俗稱感情破裂)平分 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均等負擔債務
12樓:
婚後財產平均分割,和誰出錢沒關係
13樓:
如果沒有財產公證或者雙方父母指定贈予,法院自動認為是雙方共同財產,不管你貸的多還是她貸的多。結果是,平均分割
14樓:小惜
看你的描述你應該沒有進行過財產公證,所以你們的婚後財產平分,估計你可能要虧
15樓:北京商事律師
均為共同財產,還清貸款後平分
16樓:山裡姑娘進城
兩套房子是共同財產,貸款的23.5萬是共同債務。沒有其它的約定,財產平分享有,債務平分承擔。
1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平分,債務共擔。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啊…離了也是平分!!
19樓:匿名使用者
1、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均分
2、婚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5
20樓:匿名使用者
一、女方的要求法院可能會支援的。因為,婚前購買的房產,是男方父母和男方的名字,屬於男方父母和男方婚前財產。但是,如果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丈夫每月用公積金月供1800元在歸還按揭貸款的話。
這婚後貸款支付部分相應的房產,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方的承擔部分是600元,一般情況下,不是以補償女方300元/月計算,而可能是以相應的房產的份額度計算價值的。
三、財產分割額度計算,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寫明房產份額,一般情況下,其中三分之二屬於男方父母財產,三分之一屬於男方婚前財產。男方房產中,離婚時,需要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如果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的。妻子存在心理或精神上不太健康,不是離婚的理由,如果妻子不同意鑑定,是不能強制鑑定的。
21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22樓:home別太慌張
您好!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共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23樓:華律網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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