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彩虹視野
這起事件確實是一個悲劇,一起普普通通朋友間的酒後糾紛,演變成一場凶案,使得兩個家庭陡生變故,要說同情,那是他們各自的父母妻兒,**沒有值得同情的地方,而死者王某也讓人同情不起來。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時間大約在一年前,黑龍江某地,死者王某喝醉了酒來到某超市,來找超市老闆樑某再次喝酒。很顯然,王某和樑某及樑某的妻子很熟,不然他也不會來超市找樑某喝酒。
樑某見王某已經喝醉,就沒有同意,但王某不樂意了,就纏著老闆娘李某來陪自己喝酒,在糾纏的過程中王某趁著酒性強吻了李某。
也許是東北漢子的性格使然,樑某由此心生怒氣,自己的娘們被人強吻了那還了得,自己的臉面何在?樑某上樓就拿了一把尖刀放在身上。
王某在樑某的超市中發酒瘋,非要李某陪他喝酒,李某借外出洗頭意欲躲開王某的糾纏,但是王某卻追了上去,繼續糾纏李某。
樑某見此情形忍無可忍,怒火中燒。追上和王某廝打一番後一刀將王某捅倒在地,在王某倒地後,樑某並沒有就此罷手,而是連刺了王某30多刀,后王某經過搶救無效後死亡。
樑某在法庭上辯解自己是正當防衛。
從該案調查的事實看,樑某及李某都認可被害人喝酒喝多了,做出了一個讓純爺們不可接受的惡劣行為,但樑某並沒有在當時果斷積極採取行動阻止。王某是在超市門口與樑某互撕中而非在其侵犯老闆妻子的時候,被樑某捅刺致死。
醉酒者的一系列行為更多的體現是一個極其低俗的惡劣行為,很難被認為具有qiang jian、強制**或暴力傷害的故意,很難被評價為具有正當防衛適用的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持續性的特徵。
樑某的行為也沒有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因為他在衝突之前準備了刀具,而在王某倒地之後還連捅了王某30多刀,這才是構成王某死亡的主因。
法院根據樑某自首和願意賠償等因素,判處了樑某無期徒刑。
當自己和家人受到侵害時,是有權正當防衛的。而像樑某這樣準備刀具,將王某捅死,確實有些不應該。正確的做法就是報警,讓**來處理。
法律是公正的,判處樑某無期徒刑也很適當。
只是在這一起屬於道德範疇的糾紛,報警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樑某為了所謂的面子,持刀將王某捅死,讓各自的家庭陷入了無限傷痛。樑某和王某都是應該上有老下有小的人,也應該是家中的頂樑柱,一個死一個無期,兩個家庭從此以後都會分崩離析,而樑某和王某的家人的人生軌跡也會因此完全改變,他們才值得同情的人
2樓:燼不如人意
同情老闆。因為他本不可以這樣的,只需要報警處理就好了,他卻對別人痛下殺手。
請問故意傷人罪,按照法律是怎麼判刑的?
3樓:華律網
所謂的惡意傷人,要看犯罪嫌疑人傷人的主觀故意是殺人還是傷害,同時還要看造成的危害後果,綜合決定判處具體的刑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犯罪情節定罪量刑。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樓:冰雪聰明
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肯定是要判刑的。不過,未成年可以從輕判處。事關重大,建議儘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2023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202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未滿14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4-16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等八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你說述情況如果此人在14-16之間那麼就要負刑事責任。
已經構成重傷。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判就看審判了。辯護方的辯護情況如何。
6樓:法工劉中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滄海半杯
您好,1、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前科:刑法第65條的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具體的案件量刑,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各項證據和每個被告人的具體情節,進行依法量刑。
8樓:琵琶骨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9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去指定部門驗明傷勢情況。輕傷及以上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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