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傳真的合同書上寫了作為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

時間 2021-06-03 14:05:48

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都認可或者你有證據證明是對方發過來的就有效。如果你沒證據證明,對方又否認,就不好說了

傳真件的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樓:華律網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記錄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樓:特級律師

類似問題很多人都存在誤區或者疑問.

首先肯定傳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包括郵件,簡訊息等都是法律認可的合同.

依據我國合同法,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關鍵點是,上述合同形式中可以確認雙方主體的唯一身份.這也是在交易和訴訟中需要注意的一點.

合同上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合同效力如何

4樓:

合同上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和原件有著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採用傳真形式簽訂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簽訂方式為通過傳真方式簽訂,並註明雙方的傳真號碼、傳真先後順序,以及備註簽名或蓋章傳回以及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重要資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5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傳真件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的形式要件,所以,用傳真件簽訂合同具有與其他書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

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7樓:浙江酈槐光律師

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口頭、書面包括傳真方式都可以。像你們這種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就算沒有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只要你們的往來傳真內容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和條款就行。

當然這種合同要注意儲存好相關的往來傳真。

二、建議在合同中註明,本合同為應刷文字,手寫文字或塗改條款無效,以防你們在蓋章後對方修改後再蓋章發回來。

8樓:

法律上雖然承認傳真這種形式,但做證據使用還是不方便,常需要別的證據以輔證,最好不要用這種形式籤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僅由傳真件,沒有原件,將來產生糾紛,風險很大。

縱橫法律網 賈金勇律師

有關合同附件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10樓:戚廣利

合同附件,一般對合同正文補充說明的相關檔案,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有關合同附件法律效力與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1樓:山東濟南何主任律師

需要根據合同內容判斷

合同中沒註明傳真有效。這樣的傳真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2樓:華律網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記錄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3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排除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的效力,而實際上雙方確實在以傳真方式達成合約的一致,那這樣的傳真合同有效。

因為傳真本就是書面合同的一種方式。但實踐中用起來,有時確實有些麻煩,所以,如果是比較重大的合同,建議採取傳真方式簽訂後,還是補一份雙方直蓋章的書面合同比較安全。

14樓:心光如願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通過傳真簽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的是: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5樓:深圳110王律師

雙方確認,內容和形式不違法就有效。

16樓:rileylee的寶貝

一般只要你們雙方認可就是有效地,現在一般都是傳真簽約,一方有紅色蓋章。

17樓:上海l律師

有效;關健還要看履行

委託書、說明等檔案在內容上約定傳真件和掃描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5

18樓:布樂正

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1、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作為影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於影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鑑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鑑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2、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字、影象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影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

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字,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影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於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誌、傳真號碼等是否屬於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儲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擴充套件資料

委託書、說明等檔案在內容上約定傳真件和掃描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

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藉助網路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籤認等電子文字,並儲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儲存好合同原件。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沒有限定合同的載體形式,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限定了合同的格式和內容。

20樓:法律服務

有效, 但要有相應證據來佐證這是真實的內容。不能光憑掃描件作為憑證。必要時還應當出具原件。

或者對方對出具否定的原件才算無效。比方你現在去移動公司辦**業務,他們都以你的身份證電子掃描為憑證了。到時除非你提供的原件與其不符時才能否定。

合同終止協議中標明”原件、傳真件以及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21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自由協商,解除、終止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不予干涉。

二、終止協議是證明當事人解除、終止合同的直接證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三、終止協議中約定“原件、傳真件及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傳真件、掃描件實際是原件的複製形式,只要傳真件和掃描件是協議的真實、完整再現,且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用掃描件代替原件,也未嘗不可。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不干涉。

四、但要注意,原件具有重要的證據能力,複製件不能完全取代原件,特別是發生終止協議爭議、糾紛時,原件可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傳真件和掃描件則會出現法律障礙,還需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且傳真件不能長久儲存、掃描件容易發生篡改,建議讓對方將簽字蓋章後的原件用特快專遞郵寄過來,不要圖省事而埋下法律風險。

五、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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