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譚天謝問柳
看守所是一般的關押各類犯罪嫌疑人被告等的地方,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等那麼就是由監獄來執行的,不再由看守所執行。
2樓:
肯定有原因,什麼證據還沒有落實,但是它又有人證在那裡,所以可能要麻煩一點
3樓:abc老四爸爸
兩種可能,一種是已經判刑但你不知道,一種是偵查中出了點問題,導致重新計算偵查期限,如果還沒法院立案,是不可能羈押一年多的
4樓:睿雅律師
建議儘快委託律師,積極與司法機關的溝通,爭取最低刑。本律師辦理過此類案件,如有需要可來電諮詢。
5樓:華安唐伯虎
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多了,還沒有判決,也沒有**,說明該案證據不足。如果證據不足,公檢法機關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能審理,構成超期羈押,依法應給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去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瞭解具體情況,並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樓:惠珈藍佑
關了一年多還沒有判刑,那是還沒有給他判的,我們這也有一種這個情況
都在看守所呆一年多了.還沒判也不**怎麼回事啊。。
7樓:找法網
在看守所呆一年仍沒有判刑的,說明公安機關仍在偵查,證據還未蒐集完全,不過被先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判刑之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審理終結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將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8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最少三個月的偵查期限,最長可延長至七個月。待公安偵查終結後,案件會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有一個半月的辦案期限,同時也可以退回公安補查,補查有兩次機會,每次最多一個月,每次補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都會重新計算辦案期限。也就是說,理論上檢察院最多可以有六個辦月的辦案期限。檢察院審查完畢後,會向人民法院提前公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有三個月的辦案期限。如果遇到案情疑難重大複雜等情況,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最多延長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同時,在法院審理期間,人民檢察院也可補查,補查也是兩此為限,每次也是最長一個月,補查完畢移送法院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算算吧,時間不少。如果法院已經送達起訴書副本,則表明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如果將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可以折抵刑期。
9樓:愛吃肉的胖柯
中國這麼大,案子那麼多,你的案子看來不是特別重大的案件屬於小案子吧,所以程式走的比較慢,不要著急,該怎麼判你還得怎麼判
被警察抓了,最遲多久判刑,我一個朋友進去一年了還沒判刑,怎麼回事啊? 20
10樓:墨汁諾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批捕快一年了,還沒判,可能是案情複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
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二、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麼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11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刑事犯罪,兩年沒有判決仍然有可能在刑事訴訟期限內,但屬於特殊案件。如果當事人或**人認為司法機關有違法羈押行為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具體規定如下 :
一、(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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