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能不能用手機

時間 2021-06-05 14:16:41

1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對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採取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具有以下權利:

1、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侵犯他的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

3、對於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回避。

4、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8、犯罪嫌疑人有權核對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0、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有權聘請律師等,但為避免現外界竄供案情或洩露偵查的具體內容和祕密,不允許使用手機等通訊裝置。

2樓:張偉傑律師

按規定不允許,但有違法辦案的民警會這樣做。

3樓:佘芬萱

不能,被立案偵查的那種只有律師能見或者親屬經許可會見,如果沒有立案偵查的那種只是一般詢問的那種還不算進入刑事程式,權利還不會受到限制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安機關是否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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