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請叫我郭少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必須是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接受審查和裁判這三個條件的,才認為是自首。
你的這種行為,應該屬於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行為已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發覺、懷疑,而對犯罪分子進行詢問、傳訊,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分子如實供認這些罪行的行為。
依照最高法對刑法第57條規定的解答,視坦白的程度,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2樓:瀋陽刑辯大律師
1、關於是否視為自動投案,關鍵看兩點,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被「出示證據」。而強制措施,包括兩種,一種是法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一種是實際控制下的視為強制措施。
2、所以,在您的提問中,是否自動投案、是否自首,就只歸結為是否採取「視為強制措施」的問題:
如果,公安出於偵查、抓捕策略,以協助調查名義實際控制某某的人身自由,就是「視為強制措施」,不是自首;
反之,是自首。
3、關於這個問題,您可以參考一下許詩經**、強制**婦女案。
3樓:中科院大明白
1不屬於自首。自首的情節之一。必須是公安機關在沒有掌握犯罪事實或證據的前提下。你主動交代出來的。
2參照;自首有三種含義: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被公安局叫去做了詢問筆錄,簽了犯罪嫌疑人告知書,是不是說明問題很嚴重了。要被判刑嗎
4樓:人人哦哦哦課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做的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
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認為有犯罪行為且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充套件資料:
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書:
首先,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是訴訟程式;其次,案件進入檢察機關的公訴暨審查起訴階段;其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那麼應該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
由於不清楚您涉嫌何種犯罪,只能告知您,一般刑事一審案件有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檢察院可能是偵查階段也可能是審查起訴階段,根據罪名不同而分不同的情況。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5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所涉及的問題。正所謂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沒事就不會怕
公安機關在做筆錄的時候,怎樣確定被做筆錄的人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6樓:娛人愚己笑看人生
公安機關在做筆錄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用的是訊問筆錄,其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公安機關對證人做的是詢問筆錄,其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7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根據筆錄型別進行確定,分為訊問筆錄、詢問筆錄。
訊問筆錄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於獲取證據、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詢問筆錄為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製作筆錄。
8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方法:⑴公安機關首次詢問證人時,要向證人宣讀或讓證人閱讀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或讓其閱讀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從首次詢問或訊問告知權利義務書的內容上就能判斷出公安機關是將其確定為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⑵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在詢問、訊問結束後,證人、犯罪嫌疑人必須閱讀筆錄(無閱讀能力的,公安機關會向其宣讀),然後在上面簽名、捺印。從內容上就能看出你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⑶對證人詢問結束後,證人就可以離開詢問地點,而對犯罪嫌疑人訊問結束後,根據案件情況會對其採取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你就是證人,如果被採取強制措施,你就是犯罪嫌疑人。
對於你所舉的案例,沒有證據證明這九個保安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會將其作為證人對待的。如果通過進一步偵查,如果有保安涉嫌參與盜竊,則保安的證人身份將會改變為犯罪嫌疑人。從你提供的案例背景看,應用詢問筆錄。
9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一般來說,對犯罪嫌疑人做的是訊問筆錄,對證人做的是詢問筆錄。筆錄的抬頭會有所區別。而且裡面的具體的名稱、內容也會有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做筆錄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通過筆錄瞭解當時的情況,瞭解當事人的心理想法,在沒有確定當事人是犯罪嫌疑人時只能是詢問,當然你在心裡可以把他當作犯罪嫌疑人來對待。至於如何確定,那就看你問話的功夫了,看當事人的言談舉止,察言觀色,這可沒什麼捷徑好走。
犯罪嫌疑人作為證人時,應作詢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
11樓:法律快車專家
如果是同案共犯,應是「訊問筆錄」;否則應做「詢問筆錄」。
12樓:重慶王舸律師
犯抄罪嫌疑人是指對因涉嫌襲
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證人是指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作出陳述的人。在同一案件中兩者性質不同決定了兩者不能相互轉換,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述叫犯罪嫌疑人供述,應當是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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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律網 首先,我得說明的是,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前,是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稱作 犯人 的。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決做出之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在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證 委託書 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等手續才能在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