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在樓下被高空墜物砸了怎麼辦,車停在小區裡被墜物砸了怎麼賠償?

時間 2021-06-05 14:56:32

1樓:小馳養車有妙招

遇到這種情況,一般有經驗的老司機都會選擇——馬上拍照,然後報警、報保險,因為保險上都有規定,當車輛被損害卻找不到嫌疑人時,保險公司會提前墊付70%的費用。當然這可能會讓你後面的保費有所提升。

還有一種更絕的方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做出瞭如下規定:“從建築物中拋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就是說,同一幢樓裡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埋單”。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85條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聽完之後,你是不是驚呆了!有的老司機直接把小區和物業以及相關人員都告了,這樣的案例還真有,最終的判決結果也很出乎意料,從1樓到頂樓所有戶主平攤80%的費用,物業承擔剩下的20%。

2樓:西安萬通汽修學校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車停在小區裡被墜物砸了怎麼賠償?

3樓:之何勿思

基於侵權關係找侵權24樓業主賠償;基於保險關係找保險公司賠償找保險公司賠償則賠償之保險公司有追索權同時能宣告放棄對業主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小於實際損失仍請求業主賠償。

業主賠償請求物件則賠償數額侵權所造成損失;保險公司賠償請求物件保險合同準。

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之恢復原狀既車新當把壞換新。

4樓:墨汁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賠償責任人是誰:基於侵權關係,找侵權的24樓業主賠償;基於保險關係,找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找保險公司賠償,則賠償之後保險公司有追索權,同時你不能宣告放棄對業主的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小於實際損失的,仍然可以請求業主賠償。

至於賠多少:如果以業主為賠償請求物件,則賠償數額為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以保險公司為賠償請求物件,以保險合同為準。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是恢復原狀,既然你的車是新的,當然可以把壞的換成新的。

5樓:無奈啊快點

1、賠償責任

基於侵權關係,找侵權的24樓業主賠償;基於保險關係,找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找保險公司賠償,則賠償之後保險公司有追索權,同時不能宣告放棄對業主的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小於實際損失的,仍然可以請求業主賠償。

2、賠償金額

如果以業主為賠償請求物件,則賠償數額為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以保險公司為賠償請求物件,以保險合同為準。

3、車挺新的,如果賠,把壞的都換新的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是恢復原狀,既然車是新,當然可以把壞的換新的。

高空墜物侵權並非無過錯責任,而是推定過錯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被推定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其無過錯才不用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樓:問答一下

個人意見,供參考:

1、請問找誰賠償?

基於侵權關係,找侵權的24樓業主賠償;基於保險關係,找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找保險公司賠償,則賠償之後保險公司有追索權,同時你不能宣告放棄對業主的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小於實際損失的,仍然可以請求業主賠償。

2、賠多少?

如果以業主為賠償請求物件,則賠償數額為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以保險公司為賠償請求物件,以保險合同為準。

3、我的車挺新的,如果賠,能不能把壞的都換新的?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是恢復原狀,既然你的車是新,當然可以把壞的換新的。

順便說一句,我認為高空墜物侵權並非無過錯責任,而是推定過錯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被推定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其無過錯才不用承擔責任。

具體法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7樓:哥要發怒了

確定導致你車輛損壞的東西是哪方的東西就是誰的責任。

證據就拿導致你車壞的東西,時間,小區裡有沒有監控錄象,證人等。

如果是物業的東西,拿著你和這物業的合同去找他們負責人談,如果不是物業的問題而是住戶的,就要查明並確認後進行賠償協商,如果不融洽可以起訴。

8樓:濟南商律師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這種高空墜物案件是由墜物的所有人承擔責任的。而且這種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沒有過錯的使東西掉了下來也要承擔責任。你可以選擇讓財產保險公司賠償或者讓那戶居民賠償,如果你選擇了讓財產保險公司賠償,那麼保險公司就相應獲得了向那戶居民追償的權利。

小區物業如果給你們提供了合法的停車位,對於高空墜物業沒有過失的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賠償的話,可以要求都換新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9樓:8度深藍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是24樓業主所謂,你可以起訴24樓的業主。

另外要提醒你的是,目前國內有被建築物墜物傷害而起訴整棟住戶的訴訟案件,並且得到支援。如果你無法舉證是哪個住戶導致,你可以考慮起訴整棟樓的住戶。

因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高空墜物傷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0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你這個由高空墜物的業主承擔所有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1樓:

法律依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損失應該包括修理車花費的費用。

只要是24樓業主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其他的損失沒有依據。

補充:恢復原狀也是就把舊的換成新的吧。這就是法律依據。

12樓:山裡姑娘進城

可以損壞的換成新,也可以不修,要求賠相應數額的錢。

向業主賠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向保險公司賠 由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進行賠償。

車輛保險的主要險種包括:針對被保車輛本身的車損險、盜搶險以及針對被保車輛以外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約定當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損毀時,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1、先報險。保險有時效性,超過24小時就不行了。

2、找物業。讓他們出面處理免傷感情。

3、哪處理合算就哪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24樓侵權損害賠償,既可以要求賠償金,也可以要求修理!

車停在小區內被高空墜物砸壞了,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大神們幫幫忙

15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小區建築物屬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顯然並非小區建築物的所有人。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並不佔有建築物本身,顯然亦不屬於建築物的使用人。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已有明確規定,即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責任亦僅為補償責任而已,一般建立在重大損失之上。因此李某隻能起訴該樓房可能侵權的所有業主,而不能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2023年下半年。市民李某將自家轎車停放在市區某高層住宅樓下的停車場內。

突然,該樓30層的一房屋北面窗戶的玻璃突然墜落,砸在李某的轎車上。經檢修,轎車的車身及漆面產生了多處損害,花費巨大。

事發後,李某找到屋主王某、小區物業協商賠償問題,但各方均不認為自己需擔責。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小區物業及開發商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等損失近6萬元。

庭審過程中,屋主王某認為,自己僅僅是住戶,玻璃掉落屬於開發商建築出現的問題,不應由自己擔責。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其中包括兩張玻璃的**,用來證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了門窗,從來沒有進行改造過。同時,開發商尚沒有對房屋進行綜合驗收,也是開發商的過錯。

對於王某的質疑,李某提供了當地**出具的證明,以證實自己是在公安部門勘查現場後才駕車駛離現場。

開發商方面則表示,已將涉案的房屋**給了王某,雖然涉案的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該房屋已實際交由王某管理使用至事發。開發商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證明房屋本身不存在問題。

開發商方面還認為,李某未將車輛停放至安全地帶,本身也需負一定責任。李某對此存有質疑,他認為該竣工驗收報告中沒有包括窗戶的驗收,且該證據與自己所訴請事項無關。物業公司方面則沒有出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涉案房屋玻璃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其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中的房產商、物業、王某三個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於玻璃脫落不存在過錯,依法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天,事發樓下便是停車場,車主李某將車輛停放在此處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並且他也無法預見損害的發生,所以開發商認為車主也未盡到謹慎保管車輛的義務、存在過錯的辯解並不能成立。因物業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可予缺席判決。

最終,當地法院判決房產商、物業公司和王某三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車主車輛損失共計3萬餘元,由三方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物業公司、房產公司均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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