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二、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海牙的《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了專門規定。為了適用該公約,它確定交通事故為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並與公路、向公眾開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權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關的事故。該公約原則上規定公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的法律為事故發生地國家的國內法。
2、涉外產品責任
(1)損害發生地所在國的法律在解決產品責任問題上仍起決定作用,這與通常所主張的侵權依侵權行為地法的規則是一致的。
(2)在確定產品責任的準據法時,強調了多種連結因素的重疊,這實際上強調了支配產品責任的準據法必須與有關產品責任具有聯絡。
3、國際環境汙染
海上侵權行為可歸納為三種情形:一是船舶碰撞,船舶與海上設施碰撞而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三是因海上運輸致使人員**和財物損失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有自己的特殊性,因為海上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不受任何國家國內法管轄的公海或被視為國家浮動領土的船舶內,傳統的侵權行為法原則的適用受到限制。
這樣,對在公海上發生的碰撞或其他侵權行為,多主張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對在領海上發生的碰撞或其他侵權行為,一般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對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有的主張如船舶處於公海或某國領海,均適用船旗國法,有的主張發生在處於一國領海的船舶上的侵權行為的影響及於領海國利益時,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有的則主張對在處於一國領海的船舶上的發生的侵權行為一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4、國際空中侵權行為
5、國際經濟侵權
三、我國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實踐
《民法通則》第146條首先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這條規定對在中國領域外發生的侵權行為採用了“雙重可訴原則”。
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哪些
2樓:我非檸檬奈何酸
1.侵權行為地法說。
2.法院地法說。
3.最密切聯絡說或“侵權行為自體法”說。
我們在國際私法中,對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在侵權領域的體現。有的國家以加害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有的國家把損害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還有的國家認為兩者均可視為侵權行為地。
2.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自20世紀中期以來,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出現瞭如下新發展:(1)侵權行為自體法與最密切聯絡原則的產生;(2)當事人意思自治開始進入侵權法領域;(3)適用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時影響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歡迎追問。
試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5
3樓:華律網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
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範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1、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係;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境保**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主要有: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動中致人損害等。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學的博士**,你僅給五分,也太不看重這個文憑的水氣了吧!
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及我國的法律對此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6樓:唐朝江南
過錯原則。公平原則。
也是上述2項。
7樓:小貓大毛
侵權一般是以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
過錯責任是: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否則不成立一般侵權責任。
但是侵權法有規定的其中其中是無過錯責任。其中又分為一般無過錯和絕對無過錯。絕對無過錯包括:高空危險致人損害,環境汙染,動物致人損失啊和那個醫療事故這四種
論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800字
8樓: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僅僅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係,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儘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的,免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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