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都考慮哪些因素,法院在量刑上會考慮家庭因素嗎

時間 2021-06-11 15:30:21

1樓:未來法律

您好: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同時還要結合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具體規定如下 :

《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院在量刑上會考慮家庭因素嗎

2樓:清泉

法院量刑是一個複雜的司法行為,主要考慮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情節,比如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從輕處罰情節、累犯、主犯等從重情節;但是必要時也有可能考慮家庭因素的。

量刑建議的方式有哪些

3樓:土流集團

量刑建議的方式是指根據量刑建議所建議刑罰的具體程度來劃分的形式。前已說及,從當前試點情況看,量刑建議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概括的量刑建議,它在指明量刑應適用的刑法條款的基礎上,僅提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原則性的建議。

第二種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一定幅度但又小於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第三種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所建議的刑罰沒有幅度,明確提出應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及執行方式等

量刑建議應採取哪種方式?筆者認為應當因案而宜,既要盡力而為,力求明確具體;又要確保質量,避免造成被動。因為一般來說,要使量刑建議取得制約法院量刑裁量權的預期效果,量刑建議應力求明確、具體。

但在許多情況下,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又存在許多困難,因為它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約:

(1)受訴訟階段的制約。量刑建議一般提出於起訴或出庭支援公訴之時,其時,檢察院對辯方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及意見還不瞭解或不完全瞭解。顯然,在這一訴訟階段,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在有些案件中還有困難。

(2)受檢察院對案件事實、情節等掌握程度的制約。案件的事實、情節是決定量刑的基本依據,但與前述的訴訟階段相適應,檢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所掌握的案件事實、情節及其證據有時是不夠客觀、全面、準確的,在極少數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是錯誤的。

(3)受認識能力、水平和認識角度的制約。人的認識能力、水平難免存在侷限;認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就可能存在差異。檢察官也不例外。

案件之所以只有經過庭審和控辯對抗才能作出裁判,其原因之一就是經過多角度的審視和不同意見交鋒,有利於人們對事實的認識符合客觀實際,使所持的理由接近真理。檢察院提量刑建議時,辯方的事實、證據尚未展示或未完全展示,控辯雙方的觀點尚未交鋒,檢察官此時認識能力、水平的侷限性及認識角度的片面性恐難以完全避免。

(4)受法院裁判的制約。量刑建議都要接受法院量刑裁判的制約和檢驗,內容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很容易與法院的量刑裁判出現差異,而如果經常出現差異甚或差異經常較大,“則不但會挫傷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積極性,而且會影響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而可能動搖量刑建議制度存在的基礎

基於以上理由,量刑建議應以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原則,以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和概括的量刑建議為補充。因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既便於適應上述諸方面的制約,又“便於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並斟酌各種量刑情節後確定具體的刑罰”,“便於法院在確定刑罰時全面衡量,兼顧各方利益”。[

最高法院對執行刑事訴訟法解釋量刑要素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23年12月23日釋出 2023年1月1日實施)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後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係,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1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於犯罪物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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