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附屬物(雜物房)歸屬問題

時間 2021-06-18 17:35:50

1樓:

雜物房理論是隻有使用權的。既然你買房時並沒有包含該房的使用權,該房扔歸原房主適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主物、從物的轉讓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7條:「有附屬物的財產,附屬物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又不違法的,按約定處理」。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從隨主轉」的主物、從物轉讓的一般規則,其例外是當事人另有不違反法律的約定時,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物權法》第115條則專門規定了不動產主物、從物的轉讓規則,即「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並未約定儲藏間的轉讓,也未另行約定該儲藏間不予轉讓,根據前述主物、從物轉讓的法律規則,賣方應當將該儲物間交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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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太全,首先法律保護時間不同。物權的保護時間終止於所有人死亡 之後雖然有繼承等問題,但物的所有權不歸屬於死人了 但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時間及於作者死亡後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說死人是著作權的所有者。此外對共有,委託加工 委託創作等方面都有不同。如果從法理學的層面分析的話就複雜了,夠寫篇大 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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