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中屬於附屬物權的是哪種? 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時間 2021-09-07 11:50:31

1樓: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儘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一百六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2樓:餘思柔東萍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中所規定的物權種類三大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是構成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的靈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處分權是所有權區別於其它權利的重要特徵。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並派生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用益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就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擔保分可分為物的擔保和財產權利擔保兩種方式。

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也即擔保物權的分類。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三種物權的型別:(一)所有權;(二)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三)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樓:似水飄琳

《民法》第五版219頁說,物權種類分為四類,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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