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式和條件是什麼

時間 2022-02-02 19:30:02

1樓:酷站長小八爺

設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是2023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亮點之一。該規定與《物權法》及國際通行慣例接軌,大大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式,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一)擔保物權在民事執行程式中實現意義重大卻後勁不足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因此,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擔保物權人最主要的權利。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行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不僅關係到擔保物權人的利益,而且關係到整個交易秩序的安全與效率。在現如今嚴峻的民間借貸的大環境下,擔保物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而快捷的保護。

而《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被譽為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的一項"革命性"規定,但該規定出臺後一直無法得到程式法的配合,抵押權人單純依靠提起抵押合同訴訟來實現抵押權,因而訴訟成本高企的尷尬局面並未隨著《物權法》實施而得到明顯改觀。

在2023年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我國擔保物權主要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但是此種方式需經過較長的訴訟週期(尤其在當事人為逃避債務躲避送達的情況下),並以主債權標的確定訴訟費用(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訴訟費用往往由於標的較大導致訴訟費用較多),擔保物權被法院依法確認後,如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擔保物權人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式中,由法院聘請評估機構對擔保物權進行評估,聘請拍賣公司拍賣擔保物,這樣,擔保物權的實現必須交納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和申請執行費,最終導致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大大超過無擔保債權,使擔保物權人不能及時受償,擔保制度不能發揮應有功能,甚至給債務人提供了轉移、揮霍財產的可能,降低了擔保債權的可受清償程度。

(二)省略訴訟程式促使擔保物權提前實現

抵押權人直接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拍賣措施以實現不動產抵押權的方式為德國、日本、韓國等國所採用。《德國民法典》第 1147條規定:"就土地和抵押權所及的標的向債權人所為的清償,以強制執行方式為之。

"如果所有權人不自動履行債務,那麼債權人需要一個強制執行名義,因為他僅能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從土地中獲得清償,任何形式的私人執行都被禁止。

為了解決如何在程式上按照《物權法》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達到減低公力救濟成本、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目的,新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196、197條明確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該規定,擔保物權人可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的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主合同;擔保物權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出質登記證明;能夠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有關證據材料,例如證明債務已屆清償期、合同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發生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

必要時,法院亦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並詢問相關當事人。對於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法院應該進行審查,經審查被申請人的異議確實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作出准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生效後,主債務或擔保債務未自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並由被執行人負擔。

同時,基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式中,第十五章的一般性規定當然適用於該程式,故關於審限應當適用以特別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規定,即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看到,新民事訴訟法將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作為非訟案件,將實現擔保物權單列為一種案件型別,就有關擔保物權存在與否及擔保債權範圍和數額等問題適用非訴裁定予以解決,相比僅能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的方式,在及時保護擔保物權人利益、維護市場(尤其是金融借款信貸業務)交易安全和效率方面具有明顯的優越性,能夠充分發揮非訟程式迅捷解決糾紛的職能。

三、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實踐中,如何理解"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範圍?考慮到該程式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實現而作出的程式性規定,對於"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範圍應當以物權法等實體法為依據來確定。

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僅限於"抵押權人"、"出質人"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主要就是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抵押權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出質人"和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也有意見認為,對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不應該僅限物權法規定的上述三類主體,還應當包括上述三類主體相對應的主體,即與"抵押權人"相對應的"抵押人"、與"出質人"相對應的"質權人"、與"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相對應的"留置權人"。

對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僅是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規定的實體權利的實現作出的程式性規定,該程式規定的依據**於實體法,應當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因此,對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應暫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不宜做擴大性的解釋。至於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否可以成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留待今後的審判實踐逐漸探索。

此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否僅以物權法為依據,換言之,物權法之外的其他實體法是否也可以作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依據?我們認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除了物權法規定的三類申請主體外,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另外,我國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船舶抵押權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人等,也可以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

2樓:四聯擔保侯玉貞

您好,四聯擔保為您解答:

條件中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應當辦理登記,擔保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財產抵押的。

2、以記名**和智慧財產權質押的。前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登記。

但建議您最好辦理登記,因為這些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債務人將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電腦,在抵押後轉讓給其他人的,如果辦理過抵押登記,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轉讓行為無效。但是如果沒有辦理過登記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則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步驟按照擔保物的不同,辦理登記的部門不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六)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辦理質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記名**出質的,向**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銀行因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應如何處置質押物?程式是什麼?需要法院判決嗎?回答請附相關法律依據

3樓:踏理尋法

如果質押人(本案是借款人)和銀行能夠協商處理,便可協商處置質押物;如果協商不了,就只能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依據是《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實現質權】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

司法程式有兩種,一種是借貸糾紛的訴訟,一種是擔保權實現程式。二者都是由法院來處置。

借貸糾紛訴訟,即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其中的質押物,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式進行拍賣、變賣、折價等,銀行就拍賣所得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權實現程式,是銀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按特別程式處理擔保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理程式】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有質押擔保的借貸,

4樓:匿名使用者

新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為了實現擔保物權,向法院提出申請之後,法院經過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樓:冰魄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我想這個問題我能給你完整的解答。

其實你把房子看的挺重的,但銀行並不這麼看,銀行本身又不是房地產企業,它是不希望收到抵押品的,它所希望收回的是你的借款。

你為了買房而向銀行借款,說明你本身的資金實力尚未達到能獨立購房的條件、或者短時間內沒有能力全額支付房款,而為了證明你有能力償還銀行的借款,所以銀行要證實你的還款能力。

所以要求借款人有穩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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