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擔保人和保證人這兩個詞在法律上含義是否一樣

時間 2021-08-11 17:13:24

1樓:安小姐的夏天

不一樣。

1、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擔保人則需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不過,擔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證人,因此擔保人又包括保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是個大概念,包括人保和物保,只有人保才存在保證人。實務中一般說到所謂的擔保人實際上一般就是指人保了,所以保證人和擔保人一般不是特別專業的場合,不會刻意的區分叫法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擔保人是所有提供擔保一方的統稱,包括人保和物保兩種,而保證人僅僅是指人保,即以人的信譽和能力作為債務的擔保,也即兩個概念範圍不一樣,在民間借貸實務中應特別予以注意。

5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即保證人,和物的擔保即抵押或質押等。人的擔保根據擔保法規定正規稱為保證人,嚴格地講擔保人的概念包涵保證人,也包括抵押人、質押人,但民間借貸中常常把只以信譽和能力作擔保而不以物作擔保的人也稱為擔保人,其實是用種概念替代了屬概念。簡單地說,當只是以人作保的情況下,稱擔保人和稱保證人都是指保證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擔保合同中寫保證人或擔保人,在法律上都認定為是一樣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作用上是差不多的,但擔保的範圍大於保證。

民間借貸中擔保人和保人有區別嗎

8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最好是寫清楚具體責任,法律規定擔保人,民間通俗稱為「保人」,但是如果不寫清楚,容易導致扯皮。

民間借貸,保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在借款關係中起到保證人的角色,二者是一樣的。

10樓:

保人就是擔保人的簡稱,一樣的意思。

11樓:會計島直播平臺

沒有什麼區別,是一樣的意思

12樓:胡君酒起

擔保人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負有還款義務。證明人不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裡擔保人和證明人有什麼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負有還款義務。證明人不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應該有責任關係,證明人應該沒有什麼責任關係

15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要擔責任,證明人就是證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民間借貸裡的擔保任和證明人,到借款人不履行責任時,啥用也沒有。借款人不拿錢,他們是不會拿的。無非一翻臉,和你惱了。

擔保人與中保人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嗎?

17樓:鑽誠投資擔保****

《擔保法

來》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源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搜尋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30

18樓:不運動會s星人

1、性質不同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責任不同

擔保人有承擔約定履行債務的責任。見證人有觀察和監督的權利,但不需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3、作用不同

見證人沒有實際法律含義,僅起證明事實存在的作用。擔保人指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為某項債務的償還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實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自己的擔保資產與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還款的法律義務。

見證人只是**的,證明者的作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雙方履行合同有否和見證人沒有關係。擔保人是相當於保證人的角色,則是需要承擔法律上的擔保責任的,擔保的那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作為擔保人要代為履行。

19樓:彥懿蔦月

1、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雙方實施借款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係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均冠以「見證人」字樣。

2、擔保人,是指在保證法律關係中,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貸款擔保人是指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見證人和擔保人的法律義務不同

1、見證人,是指當場目睹借貸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可以作證的人。見證人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

2、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0樓:丫丫

見證人和擔保人有以下區別:

1,使用場合不同:見證人通常使用在刑事訴訟中和民事執行中,而擔保人通常是在金融擔保中。

2,作用不同:擔保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而見證人是觀察和監督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其有關行為的實施,並由其在當場製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作用:

1,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或檢查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屍體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檔案,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時,都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其有關行為的實施,並由其在當場製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2,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檔案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

21樓:

一、兩者的含義不同

所謂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雙方實施借款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係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均冠以「見證人」字樣。

保證人亦稱「擔保人」,是指在保證法律關係中,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兩者的法律義務不同

見證人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兩者的承擔的責任不同

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怠於履行主合同義務時,擔保人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而見證人僅僅有證明的義務,相對於合同雙方而言,其僅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承擔合同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見證人與擔保人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在民間借貸中的法律效力卻截然不同。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要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連帶清償;而見證人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因此,在日常交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

22樓:知心炎珏

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含義不同

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雙方實施借款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係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均冠以「見證人」字樣。

擔保人,是指在保證法律關係中,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貸款擔保人是指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見證人和擔保人的法律義務不同

見證人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

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

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能力要求不同。擔保人要求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而見證人則不需要。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是什麼,保證人和擔保人 有什麼區別阿?? 保證人有 有效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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