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時間 2021-09-07 11:50:31

1樓:

家庭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3樓:秒懂百科精選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4樓:法律實務研究

1、家庭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最高法院關於土地承包糾紛的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通過招標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5樓:長鼻子瀟

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 土地承包權不可以抵押

且除了四荒的土地都只能本村村民承包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抵押。

法律依據: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三十一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

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7樓:

不可以。關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我國《擔保法》、《物權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和《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因為這種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34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週期較長。

擴充套件資料

《擔保法》第37條2項和《物權法》第184條2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是因為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

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通過該條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流轉方式進行流轉,但是不能進行抵押;對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因此首先要分清所承包的土地是通過哪種方式承包的,如果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即所謂“四荒地”)等農村土地,並且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便可以將其抵押。

9樓:勇哥專屬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10樓:秒懂百科精選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不能抵押?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嗎?

1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村普遍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來,農民有了相對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為解決承包地塊分散、種田效益不高、農業勞動力不足等問題,農民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土地流轉解決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對於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發展農業經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政策和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按照**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精神,土地流轉必須在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的前提下進行,必須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並且不得違法改變土地用途。但是,一些地方在執行**政策和法律的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偏差:一是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推行土地流轉,搞規模經營,侵害了農民的經營自主權等合法的承包權利,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二是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沒有兼顧農民利益,甚至損害農民利益,在搞規模經營、“反租倒包”等過程中損害農民利益,引起農民的強烈不滿。三是借農村土地流轉之名,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等。這些行為都違背了**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精神,必須予以糾正。

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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