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的登記問題,關於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但是能受償的問題。

時間 2021-09-07 11:50:31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才能設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沒有設立,抵押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2、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到相應的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以房產辦理抵押的,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到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局辦理;已經成立統一不動產登記局的,可直接到不動產登記局進行辦理。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樓:呼延新

天津楊律師:這個不動產抵押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需要做變更登記,具體的手續需要房管局辦理,應該是登記在變動事項下邊於登記之日起著名抵押權的轉移。

望您採納

關於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但是能受償的問題。 30

3樓:杭州一絕律師

不動產抵押登記過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未有抵押登記擔保的債權人受償,這裡受償包含訴訟查封形成追償)。未經登記的則不能對抗司法查封處置。

4樓:飛絮

《物權法》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該條是關於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規定。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為:(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抵押登記,便於債權人檢視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曾否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需要說明的是,該條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之所以將「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為「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主要考慮,抵押合同的訂立是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屬於債權關係範疇,其成立、生效應當依據合同法確定。抵押權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這一要件外,還必須符合物權法的公示原則。將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權的效力混為一談,不利於保護抵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某甲與某乙訂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著不與某乙辦理抵押登記,隨後又將該房屋抵押給了某丙,與某丙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本條規定,當某甲不履行債務時,由於某丙辦理了登記享有抵押權,可以優先受償,而某乙沒有辦理登記,不享有抵押權。如果認為不登記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那麼,某乙不僅不能享有抵押權,連追究某甲合同違約責任的權利都喪失了,這不僅對某乙不公平,也會助長惡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

因此,物權法有必要區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效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不動產抵押沒有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未設立。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糾紛如何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等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由此可見,不動產抵押擔保簽訂合同後未進行抵押登記,只是不發生抵押擔保的物權效力,擔保合同依然有效。對於沒有抵押權,如何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呢?

未登記可能有多種情況,登記機關的原因導致的,不可抗力導致的(如**、洪水等)、抵押權人的原因、債務人原因、抵押人原因等。 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及時登記導致抵押權未成立,抵押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十條違約責任(三)的約定,並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規定,要求抵押人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餘額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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