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和不動產的解釋和區別

時間 2021-08-30 09:26:2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說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說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侷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對其調整原則亦有很大不同,這也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而動產不是土地附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於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後是否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

不動產的代名詞,即土地附著物,它包括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附著於土地的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種。好律師網參考

什麼是動產和不動產?有什麼區別,動產與不動產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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