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警察忽悠了,我發現訊問筆錄中有點這樣的偏差

時間 2021-06-20 17:07:56

1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筆錄而已,警察辦案要講證據的,沒有確鑿的證據他們不會把你怎樣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份筆錄絕對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句 後來,我猜想裡面是玉器。

不至於 你負什麼刑事責任

至於影響 你是擔心在你領導心裡的影響的話 儘量和你領導溝通 說你知道被偷之後 才猜 那個木箱裡是 玉器 注意一下溝通技巧 沒事的

4樓:風之真紅

當然是有影響的,如果你什麼都沒想,那就沒有犯罪動機。但是多了這麼一句,顯然你就有嫌疑了。

而且,不管是詢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簽字畫押前,原文都要給被筆錄人過目確認的,過目人認為內容與自己敘述出入的可以要求更改。如果不做更改是可以拒絕簽字的。你既然已經簽字畫押就代表你認可裡面的內容了,無法更改,除非你有其他相反證據推翻這份筆錄。

所以這對你很不利。

詢問筆錄一般是向無嫌疑人提起的作為案發經過的瞭解。而訊問筆錄就帶有嫌疑傾向了,是作為嫌疑人而不是線索提供人了。

總的來說對你很不利,你是作為嫌疑人而且嫌疑很大。而且警察加的那句話顯然對你有意思,如果為了迅速破案而找不到線索,有可能會拿你做替罪羊。所以你目前要做的就是證明自己的清白,比如你送箱子的那個地點的監控錄影,或者其他證人證明你沒有對那兩個箱子下手(比如看到你搬箱子進去,空手出來,也沒有任何異象)

如果當時警察沒有向你出示筆錄內容就叫你簽字,你可以以程式違法為由向派出所提出**,要求刪掉警察私自新增的語句。如果你確實沒有說過那句話,而訊問你的警察簡稱你說來的話,可以要求派出所進行測謊。

5樓:蠻香

真沒做壞事,不用怕的,警察會查出來的,只要做的正就行,還有你應該跟你上司溝通好,免的他懷疑你對你影響不好的

警察找我說有事做個筆錄,但不告知我什麼事,可以不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援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公民有義務配合**調查工作,做筆錄的時候會告知你。

7樓:匿名使用者

也許涉及案件祕密,在做筆錄的時候會告訴的,每個公民都有協助**查明有關案件的義務,必須去,而且要實事求是的配合**。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會做筆錄拜託了各位 謝謝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警察做筆錄的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9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警察在辦理案件需要調查或者取證的情況下會對相關的當事人做筆錄。

例如:在辦案中經常要做筆錄,從案件上說,治安案件、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如傷害、詐騙、盜竊等罪行)都有可能做筆錄。

從人員上看,對報案人、證人、嫌疑人、被害人、身份不明的人,都可錄筆錄。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節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第一百八十九條  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條  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應當保守祕密。

10樓:天津市劉律師

在辦案中經常要做筆錄,從案件上說,治安案件(如一般打架、賭博等)、行政管理(如處理戶口事宜)、刑事案件(如傷害、詐騙、盜竊等罪行)都有可能做筆錄,從人員上看,對報案人、證人、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人,都可錄筆錄。當然做筆錄,只是調查案件,不意味著就是要處理誰。另外,有關人員的身份情況行為情況,會根據筆錄或其他證據的收集發生變化,如本來懷疑其人是犯罪嫌疑人,但隨著案件的調查,發現它不是嫌疑人,只能在案件中作證人,或者對筆錄根本不採用,當然也有可能。

至於做筆錄,只是調查方式,沒有行政處罰,沒有處罰結論,則說明公安沒有對你進行處罰,不屬於劣跡汙點,對你一般沒有什麼影響。

11樓:在大悟山看雜技的桂圓

警察筆錄可以做但不應該強行

12樓:夢魘

那麼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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