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八方**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並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物件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2樓: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
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主觀輕罪,客觀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該種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的客觀事實(但對重罪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主觀重罪,客觀輕罪。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麼,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這種情形有兩種處理結論:
(1)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導致重罪的危險結果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擴充套件資料: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三個案例:
a 出於盜竊財物(輕罪)的故意實際上卻盜竊了槍支(重罪),成立盜竊罪既遂。但若在發現是槍支後仍予以私藏的,則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b 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誤以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己有,成立侵佔罪;
c 以為是屍體而實施姦淫行為,但事實上被害人並未死亡,成立侮辱屍體罪既遂。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認識錯誤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律認識錯誤的理論研究概況
(1)否定說。認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性意識,即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並不能夠成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正當理由。“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絲毫無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須有對事實的認識即可”。
德國學者洛克辛說“如果把違法性意識作為處罰國民的一般條件,就等於國家為輕率者、夢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違反法律的通行證,就等於國家放棄了自己的生存權”。英美刑法一貫堅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責”(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則,換言之,“在作為主觀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2)肯定說。該說認為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標準,使個人決定其作為和不作為的依據,知法犯法是行為人“對法有敵意”,國家有權對其處罰;違法性認識錯誤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如果以此種觀點為視野,例如,針對父親殺死逆子為民除害這同一事實,熟知刑法的行為人要承擔故意殺人罪責,而不知刑法者則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樣豈不尷尬。
因此,此種學說並不科學。
(3)折衷說。折衷說認為違法性認識錯誤可否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對違法性缺乏認識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缺乏認識則可排除主觀故意。
上述各學說雖然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並不充分。解決法律認識錯誤問題,應以社會主流價值觀念作為司法最終的裁判標準,應進行綜合判斷,以避免刑法的“專橫”。
(二)事實認識錯誤的理論研究概況
事實認識錯誤的學說,目前國外主要有三:具體符合說、抽象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
(1)具體符合說: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主觀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事實完全具體地一致。按照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預見事實與客觀發生事實只要不能達到完全具體的一致便阻卻故意,卻不當地縮小了故意的成立範圍。
如在物件錯誤場合,行為人誤把甲當作乙而予以殺害,是甲或是乙在法律上的區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甲或乙的生命權在刑法的法益保護上是平等的。
(2)抽象符合說: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無須行為人主觀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事實完全具體地一致,而只是抽象地相符合即可。按照抽象符合說,行為人主觀預見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事實只要抽象地一致便成立故意,無論物件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對於客觀發生的事實均不阻卻故意,卻不當地擴大了故意犯罪的成立範圍。
(3)法定符合說: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須是行為人主觀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事實法定性質一致,即在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即可。法定符合說以構成要件論為基礎,強調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只要在構成要件的實質評價上相一致,對於實際發生的犯罪事實便成立故意,合理地界定了故意的成立範圍。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包括動機錯誤嗎
4樓:南霸天
刑法中的抄
認識錯誤
不包括動機錯誤。
認識錯誤指的是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情況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對法律認識的錯誤(如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對應成立的罪或應判處刑罰的輕重上的認識錯誤)以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如對犯罪客體、犯罪物件、因果關係等因素的認識錯誤),但不包含對動機的認識錯誤。
動機錯誤是指行為人(民法中即表意人)在其意志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行為具有重要性的情境事實,認識不正確。如果他具備了正確的認識,那麼他將作出的是另一個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包抄括。認
識錯誤指的是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情況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對法律認識的錯誤(如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對應成立的罪或應判處刑罰的輕重上的認識錯誤)以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如對犯罪客體、犯罪物件、因果關係等因素的認識錯誤),但不包含對動機的認識錯誤。
誰能告訴我刑法上“物件認識錯誤”如何理解
6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理論中的認識
錯誤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
二者在於認識錯誤的具體物件不同,即前者是對行為事實的法律性質的錯誤認識;後者則是對事實情形有關具體內容或者要素的認識錯誤。
2.打擊錯誤與物件的認識錯誤
在侵害物件性質相同情況下,打擊錯誤與行為物件認識錯誤有些類似,都是按照故意犯罪既遂來處理的。但是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別:
(1)行為物件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實際的行為物件是否屬於自己意圖的行為物件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打擊錯誤是行為人對實際行為物件是否自己意圖的行為物件沒有錯誤認識,但因為行為本身發生誤差,而使實際打擊物件與行為人意圖行為物件不一致。
(2)行為物件認識錯誤往往是行為人認識不準確造成的,而打擊錯誤則是行為人行為不準確造成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認識錯誤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物件認識錯誤。法律認識不影響定罪量刑,比如你不能以自己不懂法律而免除制裁。而物件認識錯誤就關係到罪與非罪的問題,處理這種問題要依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比如誤人為豬而殺之,不構成犯罪,誤豬為人,則構成犯罪(未遂)。
按你題上所說的,就是按b量刑。這個是刑法理論,沒有法律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犯罪論中比較難以理解的內容,因此,對相關容易混淆的內容澄清如下:
1.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的不同
二者在於認識錯誤的具體物件不同,即前者是對行為事實的法律性質的錯誤認識;後者則是對事實情形有關具體內容或者要素的認識錯誤。
2.幻覺犯與迷信犯
二者都屬於刑法認識錯誤的情形,而且都不按照犯罪處理。但是,(1)幻覺犯屬於法律認識錯誤的情況,即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成立犯罪,而實際上不成立犯罪;迷信犯屬於事實認識錯誤的情況,即行為人認為自己行為的手段或者工具、方法能夠侵害他人合法權利,而實際上其手段、工具、方法不具有任何侵害性,因而不成立犯罪。(2)幻覺犯中行為人認為自己侵害了合法權利,行為人是否有意侵害並不重要;而迷信犯中行為人有侵害合法權利的意圖。
3.打擊錯誤與物件的認識錯誤
在侵害物件性質相同情況下,打擊錯誤與行為物件認識錯誤有些類似,都是按照故意犯罪既遂來處理的。但是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別:
(1)行為物件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實際的行為物件是否屬於自己意圖的行為物件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打擊錯誤是行為人對實際行為物件是否自己意圖的行為物件沒有錯誤認識,但因為行為本身發生誤差,而使實際打擊物件與行為人意圖行為物件不一致。
(2)行為物件認識錯誤往往是行為人認識不準確造成的,而打擊錯誤則是行為人行為不準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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