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管轄法院可以是雙方約定的簽約地嗎

時間 2021-07-04 23:57:49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約定有效

但是不動產抵押,

登記生效

沒有做抵押登記,

抵押權並未生效

一般是不動產所在地管轄,如果抵押權不成立,h地被告所在地也可以不同地區有不同金額規定

例如北京:

此外,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為:

(一)中級法院管轄下列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2、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房地產案件;

3、爭議金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經濟糾紛案件;

5、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6、不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

7、經由上級法院依

2樓:逍遙

你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特殊管轄的規定,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理,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特別管轄與級別管轄的規定;因此,以上約定是無效的,如果是土地抵押權糾紛,必須到h地起訴;

現在的500萬並不當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在發達的地方像北京,上海等一般是由基層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中多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但理論上這並不是不動產糾紛,而是擔保合同引起的擔保債權實現牽涉的擔保物是不動產,不動產本身的權屬是沒有任何糾紛的,只要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在民訴法34條範圍內,都應該以約定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每個省級別管轄標的金額是不一樣的,沒有統一規定。500萬在西部那可能夠了,在北京5000萬以上才夠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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