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借我錢不還,我想找份律師函發給他

時間 2021-07-06 06:36:39

1樓:寧哥哥

首先發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發,即使給你寫了也沒用。

其次,律師函並沒有法律強制力,只能證明你向他催要過借款。但像你這種情況,一沒借條,二借款可能已過訴訟時效,所以律師函已經沒有什麼作用。你現在最重要的是找你朋友補一張借條,哪怕同意他多借一段時間,日期要寫當前日期。

否則即使走法律程式你也很難勝訴。

2樓:

律師函是要律師事務所蓋章的,不是任何人想發就可以發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夠在刑法學研究中形成學術規範,北京走私辯護,結成學術共同體,在多數人認同的基礎或者平臺上集中精力討論諸如犯罪成立理論、不作為、因果關係、共犯論、犯罪形態、刑罰正當根據等根本性問題,使刑法學研究走上規範化的軌道,並出一些高水平的教科書,北京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我們刑法學的前途必定是光明的

周光權魯迅先生2023年2月在香港青年會作了一個題為“無聲的中國”的演講,主要談文字改革的重要性。魯迅先生是從文化的大視野出發,議論他對中國的無聲的擔憂。刑法學是文化的一部分,作為一名研究刑法的學者,我想從刑法學的角度,談論目前中國刑法學的問題,北京**辯護律師,算是表達自己的一些擔憂和期盼。

曾為有聲的刑法學

古代中國在法典編纂方面的功力,即使是高明的外國人,不服也是不行的。自秦、漢、魏、晉一直到唐朝,達到刑法立法精巧化的最高峰,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在刑法學理論方面,中國古人也毫不遜色於同時期的其他國家的思想者,儒、法兩家各領潮流,荀子、韓非子都是很有影響力的刑法思想家,報應刑論、一般預防、威嚇主義都得到很好的討論。

古代中國的刑法學,當然不是無聲的。

但是,近代以來,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節節勝利,歐陸諸國在刑法理論中強調罪刑法定、刑罰人道主義,刑法領域中的法治立場得到提倡,刑法學出現了另外一番面貌。最近一百年來,中國刑法學一直在“學習”:上世紀的前五十年,主要學習德日刑法;後五十年,主要學習蘇聯刑法。

學得比較匆忙。

如今,中國作為泱泱大國,其刑法學基礎理論在國際上卻沒有什麼影響力,這與我們的大國身份無論如何是不相適應的。堅持本土資源論的人或許會認為,我們的刑法理論中有很多中國特有的東西,外國人懂不了,沒有關係。但是,仔細觀察,我們的刑法理論從頭到尾都是繼受的,我們缺乏本土化的東西,北京走私辯護,我們繼受的也是比較奇怪的、經過各種改裝的理論,這些理論,販毒辯護,難以作為溝通和交流的工具使用。

“失語”的刑法學

在為數不少的學者看來,現存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存在很多弊端,難以承載評價犯罪的使命,必須要加以改造;即使是贊成通說的學者也無奈地指出,辯護律師,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雖然不少,但其中有一些問題還有爭議,有待於深入研究和突破。在中國目前流行的犯罪論體系中,缺乏評價的層次性,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式結構中看不出哪一個要件需要優先評價,也就無法防止人們先判斷主觀要件的符合性是否存在。這種理論構架的直接後果就是人們在考慮主觀要件之後才考慮客觀要件,容易將沒有法益侵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性的身體動靜(但不是實行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人為地擴大未遂犯的成立範圍,刑法就可能在某些問題上無可避免地陷入主觀主義的陷阱之中。

刑法學在犯罪論問題上的關係混淆,使得理論發展的根基受到限制,刑法學對犯罪和刑罰的許多解釋,也相應地存在著說理不足的缺陷。理論不能自圓其說,司法實務可能就無所適從。時間長了,司法**無法從刑法學理論體系中吸收養分,在處理案件時,有時就不會再求助於刑法理論。

在犯罪論方面,由於犯罪構成理論不合理,,專業刑事辯護許多案件的實際處理變得比較困難。刑法理論在複雜多變、豐富無比的司法實踐面前,在很多時候都是“失語”的。此外,刑法學的“失語”,還表現在理論對實踐中的量刑問題缺乏具體的、真正的指導。

在量刑基準問題上,我國刑法學研究太少。必須看到,量刑基準的尋找,基本上不是一個立法問題,而是與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研究休慼相關的問題。量刑基準是刑事裁判制度確立以來經過長期審判實踐中的經驗蓄積逐漸形成的,在如何合理確定量刑基準這一問題上,刑法學研究和司法實務之間必須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係:

理論研究的成果影響著司法抉擇;解決司法難題的渴求推動著理論進展。

中國刑法學對量刑基準等一系列基本問題缺乏研究,導致實踐中各行其是的局面開始出現。總之,只有在犯罪構成論和量刑理論都比較發達,都能夠自動迴應實踐的要求,能夠針對新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能夠具有可操作性時,刑法學才不會是無聲的。

消除“失語”的途徑

要消除刑法學“失語”的狀態,可能有很多辦法,**辯護。不過,我認為,比較重要的是以下三種途徑:

第一,要在刑法學領域進一步“去意識形態化”。一方面,我們沒有集中地討論學派論爭問題,北京專業辯護律師,沒有重視法益侵害對於刑法學的意義;另一方面,刑法學中意識形態化的問題,即使不說是越來越嚴重,也可以說是沒有根本性地消減。例如,承認犯罪客體概念,將犯罪視作對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害,就是意識形態的觸角深入刑法學領域的最集中表現。

對此,儲槐植教授早有精闢的結論。

第二,現今的中國刑法學者,必須對刑法學的共性有清楚認識,要承認一種“文化際”的刑法,從而促進“跨文化的”刑法學交流。

其實,我國的刑法立法,已經反映了刑法的跨文化共同性。刑法典關於犯罪成立條件的規定,與大陸法系的規定之間並無多大差別。然而在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上卻存在天壤之別。

由於中國法律總體上可以被歸入大陸法系的範疇,或者說我們與大陸法系的理念和制度具有某種親緣性,以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為基礎,建構中國刑法學中的犯罪論體系,就完全具有可能性。

第三,提倡刑法學者之間公開、積極地對抗,北京律師事務所,允許多種犯罪成立理論並存。

不同的學者可能有不同的刑法學理論體系,這是十分正常的,北京**辯護。體系多元化是學術發展的基礎,由此,學術研究才會有自己的風格、有獨特性,才能有創造性見解。不過,體系的建立,必須建立在不同學者之間公開的觀點交鋒、論爭過程中,理論建構絕不是閉門造車、自說自話,更不是不著邊際的胡言亂語。

當前,中國刑法學並沒有形成健全的對話、抗爭機制,淺層次的重複性研究太多,缺乏創新和深層次的研究。

我們的刑法學要取得真正的發展,重要的在於密切關注司法實踐和社會實踐,立足於解決有中國特色的具體問題。這一效果的達到和學術論爭與對抗的出現須臾不可分離。在對抗中發現問題,從而討論一些刑法學中的“真”問題,理論體系的合理建構才有可能。

中國刑法學界目前與法國、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學者都有一些學術交流,,**案件辯護但是,如果我們沒有自己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我們固守目前的犯罪構成理論,就無法與對方實現真正的對話與溝通,交流就只能停留在淺層次。當然,我們不是單純為了與他們對話、接軌才改造固有理論。改造現有理論的根本動機在於現有理論的確沒有考慮司法實踐的複雜情況,沒有考慮對辯護要求的滿足。

犯罪構成理論不改革,共犯論、犯罪形態理論等相關問題,都是不可能取得長足發展的,合理的刑法學體系就不可能搭建。

所以,如果能夠在刑法學研究中形成學術規範,結成學術共同體,北京刑事案件辯護,在多數人認同的基礎或者平臺上集中精力討論諸如犯罪成立理論、不作為、因果關係、共犯論、犯罪形態、刑罰正當根據等根本性問題,使刑法學研究走上規範化的軌道,並出一些高水平的教科書,我們刑法學的前途必定是光明的。然而,這一目標的實現,要依靠學術對抗、論爭局面的形成,只有在對抗、論爭中發現問題,爭論問題,我們的刑法學才能贏得長足、實質發展的契機。有了這樣的目標和契機,相信我們刑法學的聲音會恢復嘹亮,北京刑事律師諮詢,並在國際上得到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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