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在保險賠償裡算不算意外死亡

時間 2021-07-14 13:53:5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個在保險實務中包含近因原則和免除責任方面的問題。首先如果條款責任免除明確規定「醉酒導致的事故」,無論何情,均不在賠付之列。其次還要依據近因原則進行綜合分析,即醉酒與死亡之間的關係遠近,死亡性質為何。

例如醉酒後墜河,醉酒是導致墜河的直接原因,則根據責任免除不予賠付;如醉酒走在人行道上,被機動車撞死,則醉酒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責任免除無效,應當賠付。

此外還要分析事故性質,醉酒酒精中毒或者誘發心肌梗死、肺心病、肝功能衰竭等不屬於意外,不應按照意外賠付;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沒有免責條款,但如果是18歲以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結果可以預見但採取放任態度導致事故發生,不屬於意外;醉酒墜河,其對結果的形成沒有預先判斷也無法判斷,在不考慮責任免除情節時,完全可以認定為意外。

2樓:n已

醉酒死亡不算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指的是非人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事件,比如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引起的死亡。

注意:人體自燃現象也是意外死亡的現象。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這個要按照合同的要求來說

第二 如果不在保障範圍就不是

第三 如果在保障的範圍就算是

第四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羊年大吉

4樓:匿名使用者

醉酒死亡在保險賠償裡,因自身原因意外死亡.不賠.(酒精中毒.........)

醉酒死亡在保險賠償裡,因其他原因意外死亡.賠.(車禍.......)

5樓:楚劍如心

一般都不算的,除非保單上的責任範圍有明確註明

喝酒出意外死亡算不算意外保險

6樓:薄荷保

意外傷害是指由於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原因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飲酒過量有害身體健康屬生活常識,被保險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飲酒過量導致身體損害不是基於外來的、突發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屬於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據此申請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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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飲酒者對所造成後果的責任劃分

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因為飲酒造成諸如死亡或者身體受傷等後果的,自然也就無從談起責任承擔問題,但若造成了共飲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的**後果而引發糾紛的,就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於飲酒所造成後果的歸責問題,經綜合分析,有兩個歸責原則,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個是公平責任原則,而劃分這一歸責原則的一般根據和標準,主要是看共飲者在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若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首先認定死者自己承擔主要責任(70%責任)。

理由是:死者是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等應當是清楚的,對過度飲酒即酗酒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或者危害應該是有清醒認識的,是明知的,但其未能控制住酒量,最終導致因飲酒過量經搶救無效死亡。讓包括被告在內的其他飲酒者承擔次要責任,理由是:

在飲酒時未盡到相互保護安全的注意義務,對張永生死亡的後果主觀上存在過失,應承擔過失賠償責任。在確定具體責任人的問題上,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申請追加張永建、唐建生和飯店老闆張其星為被告,那麼法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應承擔次要責任的有三人,即韋建平、唐建生和張永建,讓被告韋建平承擔30%的責任的三分之一即10%的責任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對共同飲酒出現**後果需要承擔責任常見的情況,經歸納大致有以下四種:

1、故意灌酒、勸酒型。在我國不少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風俗,有的乾脆「捨命陪君子」。勸酒、灌酒者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剛剛痊癒不宜再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不適宜等原因不能繼續飲者,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強勸、力勸其共飲等等,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對由於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的,應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強行勸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本案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一同飲酒者對死者有強行勸酒、灌酒的行為,所以不能認定是有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

2、放縱型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一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屬於這種情形,被告等三人發現張永生喝酒喝醉後,應當及時通知他的家人到場處理,或者撥打「120」進行醫護救助等,但他們卻僅將其扶到椅子上休息,然後繼續飲酒,當發現張永生鼾聲停止已無呼吸時,才打「120」急救,但為時已晚,雖經醫療救治,但未能救活,對張永生的死亡,他們三人均違反了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和照顧、幫助的義務,採取的是放任的態度,其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張永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為直接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與其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4、雙方均無過錯型。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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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是根據當地社平工資決定的,一般內地低於沿海。一般賠償在30 80萬左右。 既然是寫 就隨你寫呀,他的家人要多少看病,你就寫多少的保額呀,呵呵,其實保險法是有規定,如果一個人想自殺,然後想給家裡人留下一筆錢,只要他兩年後才自殺死,是給錢的!就買那種壽險嘛! 不確定性,是需要產品來定的,一般的50萬...

人壽保險100元意外保險死亡賠償金

合同中有 利益條款 當中有說明。若未投保可以諮詢身邊的 人。具體要看保單上載明的意外傷害的保險金額是多少。華夏有個100元的意外保險。可保10萬意外傷殘身故 元意外傷害醫療 100元每天住院津貼。不知是不是您要求的!如太平洋的100元意外死亡或全殘賠付元。親,看看保險責任怎麼寫就怎麼賠,關於死亡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