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的事故逃逸,雙方私了,交警還追究責任嗎

時間 2021-07-17 08:47:13

1樓:樂觀的

根據法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可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處罰: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樓:

只要交通事故逃逸,不論雙方私了與否,交警都必須追究責任的。

3樓:老範同志

事故的私了與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分開的,有的交警會處理,有的不會,我估計應該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吧,態度好的嘛,跟交警講講好話,估計也就算了。

4樓:善行著手成春

如果涉嫌刑事或者行政責任,那麼是會追責的。

5樓:丿玖三灬魔少丶

輕微 私了 交警肯定不追究了啊

已私了的交通事故,事後可再追究責任嗎

6樓:華律網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些是剮蹭的事故,對於這樣的事故大家普遍認為是小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事故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這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但很多人在私了之後就反悔了,反悔的情況一般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各方當事人在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時應該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開始起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7樓:法律實務研究

需要看情況。

1、對於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當事人無權私了,國家機關發現後,仍可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2、對於民事責任,如果雙方達成的協議是自願的,沒有顯失公平,事後不得反悔。但是,如果因為當時無法預知的損害,事後發現的,可以就該損害繼續要求肇事者承擔責任。

8樓:康菀菀

你好,除了先開始沒有預料到或難以預料到的事件(比如說後遺症)。一般是不能再追究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公權處理的部分無效,私權部分的處理是有效的。

縱橫法律網 苑立志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可以。

縱橫法律網 張樹亮律師

11樓:

你需要提供更加詳細的情況,便於幫你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肇事逃逸後對方同意私了,交警會如何處理?

12樓:築夢

肇事逃逸本屬嚴重違法,所受的處罰也較重,但你積極賠償求得受害人的諒解同意私了,可私了是不行的象這種情況交警會酌情減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

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3樓:時光可斷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開車把別人的車刮到後逃逸,車主報警,交警隊立案了,我跟車主私聊後,交警還會追究責任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開車把別人的車bai刮到後逃逸,車主

du報警zhi,交警隊立案了dao,肇事人跟車主私了即專協商賠償之後,交警還會追

屬究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肇事逃逸未構成犯罪的,一次記12分,罰款200-2000元,可以並處15日下拘留。

15樓:a大仙林

當然會了,賠償和對你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衝突

發生交通事故報了交警雙方私了交警就不用追究責任了嗎

16樓:天蟾如月

既然已經報警,除非輕微事故否則就難以私了。

即便是輕微事故,但要走保險的話怎麼私了?

報警了,確定責任是交警第一職責所在。既然確定責任,交警就有對責任問題進行處分的職責,民事協商不能取代行政管理措施,比如酒後肇事。

17樓:別稱我是老師

一般私了的官方不追究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交警能讓你們當場私了的話,當然私了不用追究責任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先檢查一下轉賬助力油,看看髒不髒,髒的話就換掉,其它地方看看方向機卡不卡,或是有沒有異響就可以了。

交通事故私了後還歸交警管嗎,交通事故私了後,交警還要過問嗎?我該不該還去交警平臺去簽字?

華律網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些是剮蹭的事故,對於這樣的事故大家普遍認為是小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 私了 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 私了 省時 省力 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事故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這是事...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場說要私了,交警也有過來拍照。交警是不是有保留那份簡易報告

不明白你問什麼重新報警?是為了好走保險 走單方事故?如果雙方沒有惡意違章 如酒後駕駛 沒有拍照 沒有駕照 車輛資訊不全等情況是可以私了的。警察在不在都沒有關係。如有雙方有一方存在以上情況 就建議你儘量不要私了。沒準會承擔法律責任的。望採納 謝謝! 都私了了,交警就沒有保留證據的必要,除非你當時自己拍...

私了的交通事故扣不扣分,交通事故通過交警私了,還扣駕照分嗎

不算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 身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那麼,交通事故私了後能反悔嗎?主要內容如下 一種情況,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