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資金性質應該怎樣填寫

時間 2021-07-20 08:15:01

1樓:有錢花

使用者在申請貸款時會遇到不同還款方式的貸款產品,由於利率的表達方式往往不一樣,比如說有:日息萬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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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資金的性質,如果是單純的借款,約好利率和還款期,那就要寫借條,並加蓋公章。如果是投資、入股,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就需要簽訂股份合同,並寫收據。

參考: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

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務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範文借條

原因:今日由於個人財務緊張借×××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日期:2023年4月1日 還款日期:2023年8月1日

借款人:×××(簽名)

借條八大陷阱(案例分析)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儘管法院支援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

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

「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23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

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

「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

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和欠條有什麼區別?有效期各是多少?

3樓:次次次蛋黃米亞

借條和欠條在法律意義上是不同的。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而欠條則是證明欠款關係。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

1.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從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起計算訴訟時效。

2.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如果屆至借條或欠條註明的還款日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以此作為臨界點,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一般來講,借款就等於欠款,但欠款就不一定是借款了,如因買賣、勞務、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就不是借款了。

借條有效期:

1)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欠條有效期:

1)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2)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擴充套件資料: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

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

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後」還款。儘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

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

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6月25日。

儘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

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儘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鑑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並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4樓:悅懵

借條與欠條均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憑證,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1、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

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2、區別在於沒有註明清償,借條: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係,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欠條是當事人雙方在經濟往來中,以某種經濟結算的方式產生的一種債務關係,比如買賣、損害賠償、勞務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結算事實依據。

3、關係不一樣,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5樓:小圳軍

區別挺大的,有效期各是20年,3年,下面具體介紹一下借條和欠條:

1、借條: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係,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日期的當日起算。

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2、欠條:欠條是當事人雙方在經濟往來中,以某種經濟結算的方式產生的一種債務關係,比如買賣、損害賠償、勞務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結算事實依據。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已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註明清償欠款日期的當日起算,對沒有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第二日起算。

從以上可以看出,區別在於沒有註明清償債務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0年,但對沒有註明清償債務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限只有3年。另外,法律對已經註明清償債務期限的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限的規定都是一樣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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