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怎樣才算構成詐騙罪?

時間 2021-08-11 16:45:42

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既可以是違反憲法,也可以是違反民法或刑法,既可以是違反國內法,也可以是違反國際法。從一般意義上講,違法就是有關個人、組織或國家違反有關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制定和頒佈或國家與國家之間所簽訂的規範性檔案或在政治、經濟、**等活動中形成並被有關國家、國際組織所承認的慣例或習慣的行為。違法並不等同於違反法律,違反法律僅僅是違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如違反民法與違反交通規則都是違法,但前者是違反法律,後者卻不是,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違法可分為違反憲法、民事違法、經濟違法、刑事違法、行政違法以及違反國際法等。違法的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如借他人錢物賴著不還是民事違法行為,其程度遠比持刀搶劫他人錢物的刑事違法行為輕的多。

違法與犯罪是不相同的,犯罪一定違法,但違法並不一定犯罪。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甲方在將貨款全部支付完畢後三十日內乙方將貨物全部實際支付給甲方。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由於特殊原因而未按期交付貨物,致使甲方在經濟上遭受了一定損失,那麼,乙方的行為就是違約——違反了合同法,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民事法。

但是,假如乙方到期未交付貨物的前提是其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無能力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同時乙方始終就沒有打算過實際履行合同,並且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那麼,乙方的行為就是犯罪而非違法,就是違反了刑事法的行為。顯而易見,違法包括了犯罪,犯罪是最嚴重的一種違法行為。從犯罪理論上講,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違反刑事法律,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並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徵。傳統上講,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徵。國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行為人的行為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符合構成犯罪的條件,如犯罪主體有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心態,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侵犯了一定的社會關係即犯罪客體。

這四個條件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上叫做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確定任何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就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四個條件。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凡是犯罪,必須由刑法明文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就不能受刑罰處罰。任何人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由人民法院決定不得被逮捕,任何人的行為非經人民法院審判確定為犯罪不得認為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確立是我國進一步走向法治的重要標誌之一。

在違法與犯罪的界限上,其標誌是非常明確的,最根本的一點就在於其所侵害的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程度不同。一般講,對特定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嚴重危害的行為就是犯罪,如果造成的危害不大,而是顯著輕微,就不認為是犯罪,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違法與犯罪尤其是犯罪方面,需要著重指出的一點是,刑法只懲罰行為而不懲罰思想。

任何人的任何思想、想法、思維無論多麼錯誤甚至是嚴重錯誤的,只要沒有公開表露出來,沒有公開宣揚,更沒有付諸行動,就不能認為是犯罪,不能受到刑罰的處罰。我國《刑法》中已明文規定了無罪推定這一重要的基本原則,這對防止任何的主官擅斷都將會起到重大的作用。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在由法院審理宣判為有罪之前,都應當推定為無罪。

這與封建**性的有罪推定是完全對立的,對保護任何個人的人身權利和自由,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都是極為重要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的重要構成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構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總和。任何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都包含著許多要件,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普遍適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則具體條文對具體犯罪規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其中個別的要件,也不是這些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犯罪,砍傷的話是傷害罪,砍死是故意殺人罪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是犯罪。

怎樣才算構成詐騙罪?

5樓:華律網

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那麼經濟詐騙罪所構成的條件有哪些?1、客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於本罪的範疇。

而從犯罪物件上來說,犯罪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物。2、從客觀要件上來說,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詐方法來非法獲取財物的所有權,而從形式上來說主要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情況,通過這兩種方法來使行為人作出錯誤的行為。3、主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致,以非法佔用公私財物為目的,因此在主觀要件上具有故意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型別: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8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9樓:hi林大牛

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1、在程式上說,因為你已經找不到那個人了,而且之前聯絡的話,他是表明不願意退款給你的,不知道之前的聯絡的聯絡你是否有錄音,如果有,就保留。你可以這樣做,不管對方是民事欺詐(無權處分)還是真的是已佔有為目的的詐騙,都是“涉嫌詐騙”,你可以聯絡當時的招商部經理,讓其幫你找到那個人,不然你就報案,經理在此中就是共犯,因為他之前是明知對方無權轉租的前提下出面證明的。至於他說的什麼“關係不錯才能繼續經營”都是空話!

如果你能以此途徑通過經理找到轉租人並取回轉讓費,則最好;不然,可報警處理。

2、在實體上說,對方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要看事情發生的經過和證據才能予以判斷。首先,對方和該公司的合同是到期了,但他們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了“到期之後自動續期”的條款,你要搞清楚;其次,對方轉租的時候,是否和你簽訂了轉租合同,合同上對方的資訊是否真實,你也要搞清楚;再次,轉租合同是否有那招商部經理的簽名,合同的抬頭是否是該公司的,或者是否合同中有關於該公司或者那個經理的內容?最後,對方是什麼原因不願意退錢給你?

如果一切材料都是真實的,只是對方隱瞞了他無權轉租的事實,一般只認定為民事欺詐,屬於民事案件。但你可以報警,因為以此可以給對方心裡壓力;當然,在報警的時候,公安機關也會審查基本材料,確定是否為刑事案件而確定是否會立案處理。

什麼情況下才構成交通肇事罪,什麼情況下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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