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超市的收銀員,現在辭職了。但就在辭職的最後一天我上繳的錢與電腦中的不符合,少了500塊

時間 2021-08-11 17:02:47

1樓:匿名使用者

超市裡不應該都有監控?而且每天的交易記錄不都有賬單可以對賬?那500塊什麼時候少的肯定能對出來,不然那錢會蒸發?

呵呵,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既然自己沒拿,那就調取監控,如果老闆不讓,並且非要你拿錢,你可以選擇報警尋求幫助,嚴重點的話這屬於是盜竊並誣陷給了你,所以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進行維權的,還有,有很多義務律師所是免費提供法律援助的,希望對你有幫助,但不建議報警,就和老闆好好說,讓他調取監控並對賬,這樣會少很多事的,(報警這個方法是為的防止這件事情就是你老闆故意這麼說然後訛你才讓你報警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給發工資,找勞動仲裁。因為雖然你拿不出證據說是沒拿超市的錢,但對方也沒有證據證明你拿了超市的錢麼。再說不行還可以看監控錄影,這種事打工者總是弱勢,堅定立場,決不讓步。

3樓:匿名使用者

那工資是多少啊。看來是老闆他們想坑你。不然就讓老闆在工資里扣,拿了工資走人。

我是在一家超市工作,當收銀員,可是沒有和老闆簽訂勞動合同。 20

4樓:冰心亦悠

辭職你確實需要提前跟老闆講,於情於理是需要給老闆招人的時間。

辭職是你的權利,但在正常的情況下,要按規定提出,如果是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辭職,試用期過後提前1個月書面辭職,沒簽勞動合同、剋扣加班費等可以以企業違法為由,書面通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記得保留好證據),並要求經濟補償。沒簽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如果沒繳社保,可以書面要求用人單位1個月內補繳(並保留好相關證據),用人單位不補繳的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5樓:

如果老闆不欠你工資的話,你直接就可以走了~如果還欠著工資的話,還是照他說的,一個星期後再辭職吧,提前一個星期說是很正常的,有些單位還要求提前一個月呢。遲到扣工資屬於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想過合不合法,但是錢捏在老闆手上,還不是他說扣就扣了。建議不要硬走,辭職了再走比較好,省的給黑心老闆留下藉口扣你工資!

6樓:小貓兒偷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紫雲飛

你去了多長時間,如果時間短,沒過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就可以離職了。如果過了試用期,最長需要一個月才可以離職。當然你不想要剩下工資的話可以直接走。

但我建議你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不要直接走,畢竟企業確實需要有人來接替你,多互相理解一下,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絕。

8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等一等也無妨,你可以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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