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有一次犯下錯誤違背軍規,自己割發,這種處罰叫什麼

時間 2021-08-11 17:14:41

1樓:匿名使用者

《三國演義》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軍曹孟德會合三將」裡有一段很有名的故事,說的是建安三年(公元198年 )曹操親自率領大軍去討伐張繡:

行軍之次,見一路麥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麥。操使人遠近遍諭村人父老,及各處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詔,出兵討逆,與民除害。

方今麥熟之時,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軍法甚嚴,爾民勿得驚疑。」百姓聞諭,無不歡喜稱頌,望塵遮道而拜。

官軍經過麥田,皆下馬以手扶麥,遞相傳送而過,並不敢踐踏。操乘馬正行,忽田中驚起一鳩。那馬眼生,竄入麥中,踐壞了一大塊麥田。

操隨呼行軍主簿,擬議自己踐麥之罪。主簿曰:「 丞相豈可議罪?

」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眾?」即掣所佩之劍欲自刎。

眾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義:

法不加於尊。丞相**大軍,豈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

「既《春秋》有法不加於尊之義,吾姑免死。」乃以劍割自己之發,擲於地曰:「割發權代首。

」使人以發傳示三軍曰:「丞相踐麥,本當斬首號令,今割發以代。」於是三軍悚然,無不懍遵軍令。

後人有詩論之曰:「十萬貔貅十萬心,一人號令眾難禁。拔刀割發權為首,方見曹瞞詐術深。

」這段故事並不是《三國演義》的作者羅貫中杜撰的,源自於正史《三國志》裴松之注所引的一段《曹瞞傳》:

(曹操)常出軍,行經麥中,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騎士皆下馬,付麥以相持,於是太祖馬騰入麥中,敕主簿議罪;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於尊。太祖曰:

「製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因援劍割發以置地……其酷虐變詐,皆此類也。

這段故事裡,最大的詐術或許應該是那個「罰不加尊」的所謂《春秋》之義了。在漢代,儒家經典中最受重視的就是《春秋》,這本原本不過是魯國紀年簡史的書,被認為其中充滿了孔夫子對於後世的啟示,是最權威的經典。所以大臣們議***問題、法官們處理疑難案件,都會援引這本經典裡的片言數字當作依據,效力遠遠高於法律。

可是仔細檢索《春秋》以及它的三部解說大全《公羊傳》、《左傳》、《穀梁傳》,裡面根本就找不到郭嘉所引用的那條經義。所以很有可能是曹操和他的謀士郭嘉或者是那個主簿串通好了演這齣戲來威懾全軍。

至於「以發代首」自然也是詐術,不過從古代的法律來說,割去頭髮算是一種很重的法定刑——髡刑。曹操也算是對自己施行了刑罰的,這一點還具有一定的真實意義,並非純然的詐術。

具有神聖意義的頭髮

我們今天只是把頭髮簡單地看作自己一個經常需要打理的器官,可以當作自己的時尚裝飾。可是在古代世界則全然不同,在古代社會,很多民族都把頭髮視為具有神聖意義的器官,甚至被認為是一個人全身力量的**。

比如在猶太人的《舊約全書·士師記》中,就記載了以色列的英雄大力士參孫的悲劇故事:他被神賜予力量,但有個約定,他終其一生,不可以剪去他的頭髮。後來參孫愛上了以色列的敵人非利士人中的一位女子大利拉,可是大利拉卻忠於非利士人,不斷追問參孫的力量**,最後參孫把他的祕密說出來:

「我的頭髮是我與神立約的憑據,人若剪掉我的頭髮,我的強壯力氣就會消失了。」結果有一天,大利拉乘參孫熟睡時,就將參孫的頭髮剃掉,把他交給了非利士人的首領。等參孫醒來時,他發現他的力氣已經完全失去了。

非利士人剜了他的眼睛,用銅鏈拘索他,要他在監獄裡推磨。「可憐的參孫,因為不聽神的話,從一個勇猛的大力士,變成了一個任人欺侮的瞎子。」

我們的祖先華夏民族,也將頭髮視為祖先傳下的血脈象徵,和身體其他器官一樣,屬於祖先血脈的禁忌,不得遭到破壞。在剃除了胎髮後,無論男女,以後長出的頭髮都必須保留,這在儒家的經典《孝經》裡專門強調:「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損。

孝之始也。」也就是說,保持頭髮和**的完整,是最基本的孝道的要求,不能有絲毫的故意損壞。所以古代七八歲的男孩頑皮,額部的頭髮容易垂下來妨礙視力,需要將男孩的額發編成左右兩個小髻,號為「總角」。

十六七歲的男孩要將頭髮儘量往後梳理,用束髮帶固定,為「披髮」少年。古代男子20歲為成年,成年的標誌,就是將頭髮在頭頂附近盤成一個髮髻,在髮髻上戴上起保護作用的「冠」,這就是號為「冠禮」的成年儀式。

中原以北的遊牧民族也是將頭髮視為神聖的,也要終身蓄髮,不得輕易破壞,更不能剃光頭。只是由於騎馬民族在馬上顛簸或者是疾駛時,額發很容易垂掉下來遮擋視線,這對於放牧或捕獵都是嚴重的問題。因此,很多民族就流行將腦袋前部的頭髮全部剃除,後部的頭髮則全部編束為一根辮子垂在腦後,不至於妨礙騎馬行動。

正因為如此,東晉、南朝的漢族人將有這樣蓄髮傳統的北方鮮卑人稱為「索頭」或者「索虜」。後來的女真(滿)族也保留了這樣的習慣。

保護以及刑罰的物件

一個國家的法律當然是這個國家文化價值的最堅固的保障體系,同樣一個國家法律中的刑罰也總是針對這個國家所推崇的價值觀念。由於古代普遍迷信頭髮的象徵性意義,因此人們頭髮的完整性既被法律嚴格保護,而當人們犯罪的時候頭髮又是刑罰的重要物件。

比如在湖北雲夢秦墓出土的秦國法簡裡,拔掉人的鬍鬚、眉毛,或者是用劍割掉人髮髻的,都要判處「完城旦」(保留罪犯的頭髮鬍鬚罰做築城苦役)的刑罰。咬斷人鼻子、耳朵或者手指的,處以「耐」(剃光罪犯的鬍鬚、鬢髮)刑。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佈廢除肉刑時,將原來對罪犯進行毀容的「黥刑」改為「髡鉗(剃光頭髮鬍鬚、脖子上戴一個鐵鉗)城旦舂五年」。

後來曹操的孫子在公佈曹魏朝自己的《新律》(公元229年)時,就是把「髡刑」作為所有苦役刑罰的總稱,顯然,凡是苦役罪犯都一律要剃光頭作為懲罰的。而且在曹魏的刑罰體系中,這個「髡刑」是作為僅次於死刑的重刑的。後來司馬炎正式建立晉朝,於公元268年頒佈的晉律《泰始律》,也是沿襲了這一刑罰體系,將「髡刑」排在第二重刑的位置。

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議》仍然強調了對於頭髮的重點保護,比如規定凡是「挽鬢撮發」(拉扯鬢髮和頭髮的)就要作為毆打處理,處笞四十(責打臀腿四十下);如果是拔掉了人一寸見方的頭髮,就要按照「傷人」罪處理,處杖六十(責打背臀腿六十下);超過一寸見方的要處杖八十;如果是把人的頭髮拔、割,致使無法再梳成髮髻的,就要判處徒刑一年半。不過剃髮本身,沒有作為一項刑罰,可見當時社會上的人們對於頭髮的迷信已經沒有秦漢時期那般嚴重了。

以後的朝代基本沿襲了唐律的規定。比如《大明律》規定拔人頭髮一寸見方以上的,處笞五十;如果是把人的頭髮拔、割至無法梳成髮髻的,就和折斷人兩顆牙齒或兩根手指一般處罰,要「杖六十徒一年」。同樣也不再把剃髮本身作為一種刑罰。

因此,在《三國演義》撰寫的那個時代,普通人一般已經不瞭解剃髮本身是一種刑罰的概念,所以羅貫中將這個故事的情節改動為「割發代首」,把割發當作了最重要的詐術。而在《曹瞞傳》裡,則明白寫作為「自刑」,自己對自己施加刑罰的意思。這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解讀資料時發生的誤差,也是**作者力圖將曹操描寫為反面角色的寫作意圖的體現。

2樓:匿名使用者

割發代首

三國時期,曹操發兵宛城時規定:「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這樣,騎馬的士卒都下馬,仔細地扶麥而過。

可是,曹操的馬卻因受驚而踐踏了麥田。他很嚴肅地讓執法的**為自己定罪。執法官對照《春秋》上的道理,認為不能處罰擔任尊貴職務的人。

曹操認為:自己制定法令,自己卻違反,怎麼取信於軍?即使我是全軍統帥,也應受到一定處罰。

他拿起劍割發,傳示三軍:「丞相踏麥,本當斬首號令,今割發以代。」

3樓:匿名使用者

割發代首,就想宋是的打龍袍!

其實也是曹操的收買人心之法!

法律……法律 50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可以把心放在肚子裡

因為,民警說可以調解的鬥毆事件,說明情況不是很嚴重。鬥毆可能的結果:輕微傷、輕傷、重傷。

依據你的描述,只是破了鼻子和眼角,是屬於輕微傷,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依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不算犯罪,根本夠不上刑事處罰,私了賠錢應該可以解決問題。

其次 就算他不同意,

最嚴重的就是拘留、罰款,而且拘留也不會留在檔案裡,因為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屬於刑事處罰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所以不會進入你的檔案。(刑法是用來處罰嚴重危害社會、造成嚴重後果、刑法中規定了相關法條對其進行處罰的犯罪行為,是對付人民的敵人的,所以社會上對這種人有很多限制,但是打架鬥毆,只要不出人命、缺胳膊少腿、人體組織失去功能等嚴重後果,就只算是人命內部矛盾,對這樣的同志,我們是教育加批評----這是刑法制定時的法理依據)

另外你需要注意的是,打架時候不要先動手,先動手叫攻擊,後動手叫防衛,前者需要付出代價,後者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刑法的鼓勵。當然也不能語言咄咄逼人而故意激怒他人,這樣就算你後出手也是互毆而相互負責任。做個沉默的強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滅人!!

5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法律的意義只是為了保護他的人民和自己的國家,建立自己的規矩才會有條有理。

什麼是法?什麼是法律?

7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8樓:

一個是政治概念,一個是法律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並不一致。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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