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與結果犯如何區別

時間 2021-08-11 17:15:57

1樓:華律網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幹完了就既遂」。???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惡果出了才既遂」。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總之,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2樓:燕子520大本營

定行為犯與結果犯面臨著兩種選擇:一是根據人們已經確定的行為犯、結果犯的具體範圍.論定其區分標準;二是重新確定行為犯與結果犯的標準與範圍。如果做出第一種選擇,則意味著哪些犯罪屬於行為犯、哪些犯罪屬於結果犯已經被固定化,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偽證罪屬於行為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等屬於結果犯,因此,只能根據這種已經固定化的分類明確其分類標準。

如果是這樣,前述第二種觀點所提出的分類標準具有合理性。即行為犯是行為與結果同時發生的犯罪,因果關係便不成其為問題;結果犯則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做出第二種選擇,則意味著否定已經固定化了的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分類,完全重新確立其分類標準與範圍。

如果是這樣,我們傾向於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發生結果為標準。即發生結果才構成犯罪的,是結果犯,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等,這種結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沒有發生結果也構成犯罪的,就是行為犯,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這種行為犯則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

3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不一定造成結果,結果犯的行為不一定違法

請問刑法分則裡面,行為犯 危險犯 結果犯 結果加重犯中的情節加重犯的具體罪名都有哪些

知識是大家的,如果我說的對,希望大家都看見互相學習 如果我有任何錯誤,希望大家能夠指,所以我就不發到你郵箱了。回答這個問題時我首先要說 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 並非包含關係 他們都屬於加重犯範疇,是並列情況 同時,二者屬於量刑範圍,不屬於定性範圍,也就是說在某一罪名之下適用哪種刑罰及懲罰程度的範疇,...

行為犯和結果犯是用來判斷什麼的,盜竊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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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區別

咬牙紙紙 1 涉及罪名不同。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的犯罪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只是處罰結果加重,後者的犯罪行為會轉化為其他更加嚴重的罪名。2 影響因素不同。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被稱為結果加重犯。而轉化犯則不同,轉化犯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 方法或者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