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侵權多觸犯民法中的物權,智慧財產權,債權等,還有可能觸犯行政法規,大多數都不構成犯罪。 2犯罪是指行為符合刑法條文的規定。 3所以:
侵權行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為,要看情節是否嚴重。
2樓:血影夜雨
侵權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犯罪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又叫刑事違法行為,主要有三個區別。 1.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侵權行為的危害性相當來說要小一些。
2.犯罪觸犯的是刑法,而侵權可能觸犯的法律就很多,並且還不固定。 3.
犯罪的結果是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叫嚴厲,而侵權受到的處罰有可能是刑罰中的一些,也可能不是刑罰範圍內的。
3樓:td哥哥
律是一個由概念構成的邏輯體系,在這個體系中的概念,是不能隨意定義的,否則體系就會發生混亂。 我給你一個學者的通說定義吧,這個問題我專門研究過,我可以保證這個解釋是通說: 民法意義上的違法行為,包括違約行為,侵權行為和其他行為。
違法行為不僅僅在民法上存在,其他部門法上也有侵權行為,其他部門法上的侵權行為,有些也同時是民法上的違法行為,有些則不是。 民法上的違法行為,除了違約行為、侵權行為,那個「其他行為」包括什麼,並沒有通說意見,我查過十幾本權威教科書,答案都不同。 違約行為通常不會構成犯罪,只有一些特殊的違約行為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這個問題民法上一般不做專門研究。 侵權行為和犯罪的關係密切,從歷史沿革上看,二者是同源的,是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生分化的產物。羅馬法上的侵權行為,稱為私犯和準私犯,如果按照拉丁文的字面含義直接翻譯,私犯是民事犯罪。
目前法國民法典上的侵權行為,也還是使用民事犯罪的概念。 現代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和刑事犯罪的關係:這兩個概念是交叉關係 重合的部分是侵權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搶劫等等,很多很多; 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是由於其加害程度較為輕微,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嚴重程度(一些是侵權行為本身輕微,刑法沒有規定該種行為是犯罪;一些是侵權行為可以有不同等程度,程度輕的,不是犯罪,程度重點,是犯罪)。
犯罪而不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是所謂的「行政犯」,這樣的犯罪,侵害的是一種管理的秩序,通常沒有特定的受害人,例如走私、偷越國邊境等等。
4樓:摯愛戴拿
侵權在民事和刑事中都有,犯罪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侵權多是指民法上的,但犯罪的同時也是侵權,侵權卻不一定是犯罪。
5樓:卯海秋
侵權行為屬於民法上的概念,而犯罪則屬於刑法上的概念。侵權行為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小於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發生侵權行為後主要由民法進行規範,而對於犯罪,則必須要求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懲罰。
侵權行為在有些情況下也會異化為犯罪。即由一般的處罰變為有嚴厲處罰性質的制裁。是一種不利後果。
6樓:c在奇蹟
侵權是犯罪的一種,犯罪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吧。偶是那麼認為的。
7樓:戰水凡
1,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侵權行為,它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
2,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必定是違法,違法不一定是犯罪。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為。
8樓:唐僧啊
犯罪本身就是侵權,但侵權有民事、刑事之區別。
9樓:手機使用者
侵權行為多是指民事案件 犯罪行為多是指刑事案件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有什麼聯絡與區別?
10樓:
在法律出現的早期,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並沒有明確的區分。尤其是我國古代法律體系具有刑民一體的特點,刑事犯罪與民事違法是交叉在一起的。在西方,羅馬法時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行為和侵權行為也逐漸有了區別。
1.行為性質不同。
侵權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而犯罪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
2.行為侵害客體的範圍不同。
3.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
犯罪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實質要件。而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於個體或集體,一般不會強烈到波及社會。
4.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不同。
犯罪行為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達到一定程度,即必須要具備故意或者過失。一般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需要考慮危害程度,如果危害達到刑法規定程度則有可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5.行為後果不同。
侵權行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構成侵權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11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行為是指違反了刑法的行為,刑法專門有一章是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這部分既是侵權,也是犯罪,違法刑法其他條款的犯罪不是侵權。
侵權行為是指違反了任何法律而侵犯他人的各種權利的行為。
這二者之間有部分交叉
侵權與犯罪的區別 15
12樓:律圖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其實是蠻大的,違法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但是犯罪的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所以兩者是不同的,那具體的區別有哪些呢?我們來看看律師怎麼說!
13樓:華律網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
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準。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是犯罪的一種,
侵權是個案,犯罪是總稱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什麼區別
1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是不同的,犯罪物件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物件,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物件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是不同的,犯罪物件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物件,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物件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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